交易糾紛
2022.09.29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交易糾紛統計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05年
105 新北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且未確實告知不動產實際狀況,致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購買該地,請求解約及損害賠償未果,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表示,本案確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及實地帶看,並協助賣方與消費者至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共識,由消費者(買方)支付新台幣1千餘萬元賠償金作為解除合約之條件,兩造遂達成和解,解決紛爭。
民國104年
104 新北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簽約前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斡旋時又要求簽立放棄契約審閱權,致消費者誤判附近實價登錄行情而以高於市價金額購買,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本案簽立斡旋時確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及附近實價登錄行情資訊,契約簽立亦是在雙方同意且自由意志下簽訂合約無所謂放棄審閱權之問題,然業者本於服務客戶及企業責任,經與消費者就爭議事項進行溝通協調,業者同意折讓服務費並賠償部分金額,買方亦同意繼續履約,雙方目前已達成共識並簽立協議書,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0年
100 南投縣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經由仲介購買房屋,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且遭經營業員辱罵,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4萬3千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0 南投縣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經由仲介購買房屋,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且遭經營業員辱罵,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4萬3千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民國99年
99 臺中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且要求於買賣契約內增訂漏水保固及貸款條款遭拒,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9 臺中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且要求於買賣契約內增訂漏水保固及貸款條款遭拒,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民國98年
98 臺中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及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停止斡旋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處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中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及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停止斡旋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處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北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50萬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業者未交付不動產說明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臺北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50萬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業者未交付不動產說明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97年
97 高雄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現金新臺幣5萬元,及面額新臺幣15萬元本票乙只後,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告知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返還價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賣方沒收消費者現金新臺幣5萬元,及退回面額新臺幣15萬元本票乙只,雙方解除契約。
97 高雄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現金新臺幣5萬元,及面額新臺幣15萬元本票乙只後,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告知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返還價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賣方沒收消費者現金新臺幣5萬元,及退回面額新臺幣15萬元本票乙只,雙方解除契約。
民國96年
96 桃園縣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台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解說,且交屋時發現該屋有滲漏水情形,有損及權益,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回定金新台幣2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96 桃園縣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台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解說,且交屋時發現該屋有滲漏水情形,有損及權益,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回定金新台幣2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日期取用: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