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9.29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交易糾紛統計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交易統計糾紛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1年
111 嘉義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主張交屋3個月後客廳磁磚隆起,與房屋之現況說明書內容明顯不符,請求賣方支付維修費用12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嘉義市政府多次協調後,賣方同意補貼消費者2萬元作為修繕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民國110年
110 花蓮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不動產說明書上並未有水泥剝落及鋼筋裸露的註記,惟拆除屋內木頭裝修時,發現內壁牆面及天花板多處水泥剝落及鋼筋裸露,請求業者處理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程序後,仲介業者居間協調買賣雙方,賣方同意負擔全額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合約書所載房屋現況瑕疵內容與現況不符,且業者與賣方未於簽訂買賣契約時說明及據實記載,遂請求解約與停止支付第1期款,並主張不支付仲介服務報酬費,致生消費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調後,雙方簽訂解除契約協議書,買方支付違約金60萬元予賣方及仲介服務報酬費5萬5,000元,另解約之相關費用由業者負擔,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盡查調產權之責,現況說明書表示有使用天然瓦斯,實際上房屋沒有天然瓦斯,必須常常打電話請人送桶裝瓦斯,與說明書不符,請求酌減價金未果,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和解,由業者退還仲介服務費8萬2,400元予消費者作為補償,消弭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勾選有天然瓦斯與現況不符,要求退還全部服務費未果,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由屋主支付5萬8,000元予消費者作為廚具補助,圓滿解決紛爭。
110 臺中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消費者於交屋後向瓦斯公司申請恢復天然瓦斯供氣,瓦斯公司告知已於108年發現管線漏氣故無法供氣,惟買賣合約書未提及此事,消費者請求業者及賣方處理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業者與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及業者補貼消費者2萬5,000元自行修繕,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屋,交屋後4周發現樓上住戶有漏水至承購標的之情事,且承購標的尚有天井管路漏水瑕疵,非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所敘僅有客廳天花板存有壁癌現象之情事,主張業者應修復漏水、換全新排水管且減少售屋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與消費者及業者溝通聯繫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委請專業廠商負責修繕漏水瑕疵並保固,其修繕費用7萬9,000元由業者負擔,另賣方補貼消費者3萬7,068元,圓滿解決爭議。
民國109年
109 桃園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於原承租戶遷出後,入內檢視屋況發現多處漏水及鄰棟屋頂設有無線基地臺恐影響健康,遂主張業者未充分告知相關資訊,要求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函請仲介妥處外,並與業者及消費者多次協調溝通,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結束紛爭。
109 基隆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介紹期間業者表示屋內水電管線均有更新,並記載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惟交屋後發現部分電線未更新,與前述介紹內容不相符,請業者與賣方協助更新電線未果,遂生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回復表示協助買賣雙方至區公所辦理調解,雙方同意由賣方給付買方2萬5千元作為損害賠償,圓滿解決糾紛。
民國108年
108 宜蘭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不動產說明書載明無漏水,惟房地產權取得後,牆面、採光罩等多處漏水問題持續發生,請求補償漏水處理費用未果,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調解後,由賣方補償9萬元、仲介業者補償1.6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執。
108 嘉義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多處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之房屋現況說明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負責修理漏水。
108 臺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業者提供管理費及天然瓦斯費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造成買屋評估上誤判,請求返還已支付之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承認部分資訊確實調查有誤,雙方協議退還消費者部分已支付服務報酬3萬元,順利解決紛爭。
民國107年
107 花蓮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中古屋,簽約時現況說明書均勾選無瑕疵,嗣後發現該中古屋除有鋼筋裸露外,復有廚房、浴室及外牆漏水等問題,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同意補償消費者16萬元修復相關瑕疵狀況,圓滿解決爭執。
10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簽約時房屋現況說明書勾選無漏水,但房屋整修前發現嚴重壁癌漏水,請求房屋仲介負責修繕或負擔全額修繕費用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表示賣方同意補貼4萬元修繕費用給消費者(買方)並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民國106年
106 雲林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該屋現況說明書記明無漏水情事,惟於嗣後發現其一房間及天花板嚴重漏水且檢修困難,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理,經消費者保護官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業者退還仲介費3萬元予消費者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6 新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交屋後發現房屋有壁癌及滲漏水情形,主張業者及賣方於買賣前皆未告知,且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亦勾註沒有漏水,請求仲介業者協助處理漏水事宜未果,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本案於消費者告知有壁癌及滲水之情事時,仲介公司即協助買賣雙方進行協商,賣方同意支付2萬元作為買方自行修繕漏水之補償,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而實際屋況卻與簽約時註明無漏水、無海砂屋亦無房屋傾斜之說明不符,經向仲介公司反應亦未獲妥處,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表示雙方已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5年
105 新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發現業者及賣方皆未告知房屋漏水情事,且該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亦勾註無漏水,請求業者處理漏水事宜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買賣雙方協議就房屋滲漏水部分由賣方負擔修繕費用29萬餘元後繼續履約,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4年
104 桃園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同時簽立買賣契約書與借屋裝修同意書,嗣後重新裝修拆除天花板時發現鋼筋外露及漏水情況,故主張仲介業者與賣方未於契約書明載標的瑕疵情形,遂生爭議,提出解約要求。 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嗣經業者表示,已協商買賣雙方以新臺幣13.6萬元作為屋況處理修繕費用達成共識,契約繼續履行,解決紛爭。
104 雲林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該屋現況說明書記明無地下室且附近無變電箱設備,惟嗣後經管理員告知該屋地下室放置社區所有高壓電及變電箱等設備,經向業者反應並與前屋主協調處理未達共識,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業者同意協助消費者出售系爭房屋,出售淨獲利於50萬元內不收取仲介費,淨獲利於50萬元以上則減半收取仲介費,解決糾紛。
104 臺東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後,發現原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載明建築改良物未有滲漏水情況,惟交屋後數月發現臥室天花板滲水,查看頂樓發現PU防水層有隆起及龜裂現象,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協調雙方同意由業者及賣方各支付新台幣3萬元予消費者作為房屋修繕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民國103年
103 宜蘭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該屋現況說明書記明無漏水情事,交屋時天花板及部分牆面被遮蓋,惟數月後拆除原有裝潢發現天花板漏水長裂痕及牆體多處嚴重壁癌,經向仲介業者反應並與前屋主協調處理未達共識,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由仲介業者及賣方(原屋主)共同支付消費者新臺幣2萬元作為本案物瑕疵修繕補償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3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房屋現況說明書內「是否曾因增違建而與他人發生糾紛」欄位勾選「無」,遂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惟簽約後發現購買標的有增違建情事,且原屋主因此增違建與鄰居關係不睦,要求業者與賣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遭拒,遂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買方)達成共識,由賣方減收價金35萬3仟元,業者減收服務報酬19萬7仟元,雙方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03 雲林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該屋現況說明書記明無漏水情事,卻於買賣契約書註明滲漏水處賣方不修理以現況交屋,又本物件透天厝三樓為鐵皮加蓋,消費者於簽約後才知牆壁屬共同壁,不得任意訂釘及鑽洞,經向仲介業者反應並與賣方協調處理未達共識,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理,經消費者保護官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由賣方退還已收取之5萬元現金及20萬元本票之定金予消費者(買方),解決糾紛。
103 雲林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該屋現況說明書記明無漏水情事,卻於買賣契約書註明滲漏水處賣方不修理以現況交屋,又本物件透天厝三樓為鐵皮加蓋,消費者於簽約後才知牆壁屬共同壁,不得任意訂釘及鑽洞,經向仲介業者反應並與賣方協調處理未達共識,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理,經消費者保護官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由賣方退還已收取之5萬元現金及20萬元本票之定金予消費者(買方),解決糾紛。
103 新竹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於看屋過程中發現衛浴有阻塞不通情事,故主張簽定買賣契約時約定減價出售並由消費者(買方)自行修繕,但遷入後發現除浴廁外,尚有牆壁出現大面積壁癌且電路呈現焦黑等瑕疵與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不符,請求給付修繕費用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查明並本於消費者利益妥處,業者表示賣方已減價出售無意另給付修繕費用,嗣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調,最終達成解除買賣契約之合意,解決紛爭。
民國101年
101 桃園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惟入住後,發現地磚多數空洞損壞,與房屋之現況說明書內容明顯不符,遂請求賣方支付維修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支付維修費用新台幣4萬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後發現除契約書記載之瑕疵外,尚有多處未告知及記載之瑕疵,致生糾紛,故請求解除買賣契約。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仲介公司與消費者三方達成和解,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返還已繳價款、相關契約及書表資料,另仲介公司同意不收取雙方服務費。
民國97年
9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台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又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及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該房屋牆壁上有一道長度392公分,高度234公分之木板封住,且已粉刷過;即房屋實際狀況與現況說明書內容不符,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9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台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又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及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該房屋牆壁上有一道長度392公分,高度234公分之木板封住,且已粉刷過;即房屋實際狀況與現況說明書內容不符,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96年
96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陸續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支付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96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陸續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支付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96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多處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96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多處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日期取用: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