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9.29

仲介「斡旋金」返還交易糾紛統計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0年
110 苗栗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立議價委託書並交付斡旋金10萬元,隔日反悔取消斡旋,惟業者告知已與賣方議價成功,消費者遂主張業者未給予審閱期及未提供附近成交價格參考資料,請求返還斡旋金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處,嗣後消費者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且業者已返還斡旋金10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基隆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簽訂斡旋契約並給付斡旋金10萬元後,主張業者多次要求消費者抬高開價超出地方成交行情,且未提供契約審閱期,認為業者未維護消費者權益,請求解除斡旋契約並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回復已協助買賣雙方終止簽約作業,業者亦同意解除斡旋契約並返還斡旋金10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基隆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斡旋契約並給付斡旋金10萬元,嗣因評估裝修費後無力承購,請求業者退還斡旋金並終止簽約程序遭拒,致生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回復表示,已協助買賣雙方終止簽約並退還部分斡旋金5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彰化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於契約審閱期內簽訂要約書並給付斡旋金5萬元,嗣後消費者因雙親對於委託承購標的坐落區位不甚滿意,遂請求業者返還所給付之斡旋金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協調後,業者同意返還斡旋金5萬元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10 臺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斡旋契約並給付斡旋金10萬元後,賣方表示不願意出售房屋,惟業者未於第一時間告知及返還斡旋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消保官與地政處協調後,業者同意返還斡旋金10萬元並給付補償金3,600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並支付斡旋金5萬元後,主張交易過程中業者未提供實價登錄行情、契約審閱權與相關物件資訊,遂取消斡旋並請求返還斡旋金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認為已有提供並說明相關物件資訊,經協調後,業者同意退還2萬5,000元並解除本件議價委託書,雙方達成共識,解決紛爭。
民國109年
109 雲林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於簽訂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並支付幹旋金30萬元本票後,嗣後不願購買,要求退還幹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縣政府,經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協議且業者已退還3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因斡旋金退還問題,業者要求消費者須簽「不許透露交易價格予第三人」才退還斡旋金,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已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5萬元,消弭紛爭。
民國108年
108 雲林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斡旋金20萬元,嗣後因故不願購買,要求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共識,由消費者賠償違約金12萬5千元達成和解。
108 彰化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主動告知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3日,及得就內政部版要約書或斡旋契約擇一與賣方進行議價,認為損其權益,要求返還斡旋金10萬元未果,衍生爭議。 案經本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邀集雙方進行調解,經仲介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由仲介公司返還斡旋金5萬元,並同意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7年
107 花蓮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系爭中古屋,仲介於居間過程中承諾會酌減服務費(斡旋金買賣意願書約定為2%),詎料系爭中古屋簽約時,仲介竟僅同意酌減服務費至1.54%,未符合消費者期待,遂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同意降低居間服務費至1%,已圓滿解決爭執。
10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租屋,但經完成簽約入住後,房東表示不准遷入戶籍,於是要求另尋他屋,惟仲介公司卻要求再次付費,致當事人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檢附退款證明並回復表示,經過協調後,本案已達成協議並退還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支付3萬元斡旋金,事後因故欲取消此筆交易,惟業者表示無法退還斡旋金,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業者表示本案已與消費者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返還3萬元斡旋金。
107 彰化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由仲介居間購屋過程,詢問服務報酬事宜,仲介均未正面答復,至雙方簽訂買賣契約並經由履保專戶滙入購屋款予賣方後,始告知需收取2%服務報酬,經多次協商皆未獲得具體答復,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仲介函復本府經糾紛雙方協商後合意降低為成交金額1%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紛爭。
107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銷售不動產,於未完成所有不動產交易程序時,仲介先行於不動產價金信託專戶,取得仲介服務報酬費用,要求業者退還該費用予信託專戶,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賣方)與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仲介匯回服務報酬費用至價金信託專戶,並分別與各賣方(共有)重新約定給付之服務報酬費用,達成和解。
107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支付斡旋金,業者於斡旋期間,屋主已將該屋售予他人,茲因仲介業者延遲退還斡旋金,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仲介退回全數斡旋金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07 臺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帶看租屋,消費者向仲介表示該屋內有4處須改善,改善後即有意願承租,仲介表示會請屋主改善並要求先支付半個月租金(7500元)當作斡旋金,並表示案件談不成時會將斡旋金返還。之後房東表示可以改善其中三項,故消費者表示沒有意願承租,請求仲介返還斡旋金,但仲介表示斡旋金已付給房東無法退還,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公司向屋主與消費者協調,協議屋主返還訂金的2分之1(3750元)予消費者,消費者同意接受,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帶看時係以別間物件替代,並未實際看到購屋實體,即簽付斡旋金6萬元,事後發現格局完全不同,爰主張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約定讓予指定第三人,並退還消費者斡旋金6萬元,順利解決紛爭。
民國106年
106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認為仲介業者要求需給付10萬元始能議價,嗣後反悔不買要求解約退還斡旋金遭拒,致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回函表示本案已達成協議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5萬元予買方,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5年
105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支付斡旋金後,業者雖告知消費者已議價成功,惟消費者再次看屋時發現對面有墳墓,主張業者未提供現況說明書並告知該嫌惡設施,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和解,由業者退還斡旋金予消費者並解除斡旋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5 桃園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看屋後即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並支付10萬元本票作為斡旋金,惟消費者認為決定過於倉促欲撤回買賣議價委託書,但業者告知議價已成立,如欲撤回須賠償違約金及沒收斡旋金,致消費者撤回買賣議價委託書未果,遂生爭議。 為有效協助處理消費糾紛,本局依內政部102年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099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不動產消費爭議處理作業程序規定,主動召開協商會。本案經本局於會前積極協助雙方協調處理,仲介業者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議價委託書並退回所支付之10萬元斡旋金,順利於協商會召開前即解決爭議。
105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A仲介向B仲介購買土地,於簽訂斡旋契約並支付斡旋金予B仲介後,居間買賣未果,後因消費者遺失斡旋契約保存聯,於請求退還斡旋金卻遭B仲介主張消費者應簽署遺失切結書及不合理切結文字,並應登報宣告遺失後始返還斡旋金,消費者擔心損及權益,遂生糾紛。 消費者依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調解,經函請B仲介與消費者於指定日期至臺南市政府進行消費爭議調解,消保官調解結果為B仲介尚未完成委託事項,契約當然終止,B仲介同意返還斡旋金新台幣10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4年
104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斡旋金10萬元,後因發現標的有風水上之瑕疵而不願購買,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斡旋金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和解。
104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立斡旋契約並支付斡旋金,事後因故致電業者表示欲停止交易請求退回斡旋金遭拒,消費者認為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已協商雙方達成合解,賣方退願退還5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民國103年
103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於簽訂斡旋契約並支付斡旋金100萬元支票後,認為該土地地形深度太淺,翌日即向仲介業者表示無意願承購並經業者同意(地主尚未同意出售),未料次日仲介業者主張沒收斡旋金,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消費者進行協商,由仲介業者退還消費者斡旋金100萬元支票,解決糾紛。
103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已支付斡旋金10萬元,因銀行評估貸款不足且該屋有多處壁癌情形,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斡旋金10萬元,雙方和解。
103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3萬元斡旋金,因消費者(買方)家人反對後無意願購買,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拒,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斡旋金5仟元,雙方和解。
103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3萬元斡旋金,因消費者(買方)家人反對後無意願購買,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拒,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斡旋金5仟元,雙方和解。
103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買賣意願書解說服務,致消費者(買方)認權益受損,要求退還3萬元斡旋金,遂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本案同意解除斡旋契約(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並退還3萬元斡旋金,業已通知消費者領取。
103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支付10萬元本票2張(合計20萬元)作為斡旋金,惟事後家人反對,消費者反悔不願購買,遂向仲介業者要求取消購買要約並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與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和解,由仲介業者返還消費者支付之斡旋金10萬元本票2張,另消費者同意支付10萬元做為違約金,解除契約,成功解決紛爭。
民國102年
102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簽斡旋契約購買不動產,支付斡旋金20萬,從出價398萬(含傢俱)到更改斡旋契約出價440萬(不含家俱),某日午間消費者向業者表示不願再與屋主談價,當日傍晚業者卻來電呈報己成交,因而產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處邀集業者、消費者及賣方(屋主)協調,三方同意仲介業者所收取新臺幣20萬斡旋金,應退還買方新臺幣16萬4仟元,餘新臺幣3萬6仟元給付本案賣方作為買方違約金等所有補償,買賣雙方同意各包一紅包(金額不拘)給予仲介業者作為本案居間報酬。
102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消費者於交付斡旋金後覺得出價過高,致電仲介業表示要求取消此筆斡旋協議,惟仲介業表示已成交,遂請求仲介業退還斡旋金。 案經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及賣方表示願意退還斡旋金,雙方和解。
102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委請業者仲介購買成屋,買方支付斡旋金5萬元後查覺該房產管理非仲介所稱24小時管理員駐守,遂要求退還,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返還斡旋金5萬元予買方,雙方達成和解。
102 嘉義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支付斡旋金商業本票新台幣50萬元,因簽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時與當時談論的條件不符,要求退還本票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經本府協調成功,買方以新台幣3萬元補貼賣方,賣方支付仲介公司服務費1萬元,仲介公司歸還買方商業本票新台幣50萬元,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及要約書同時作廢。
102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房屋,並支付16萬本票作為斡旋金,惟事後反悔,向仲介要求取消購買要約並返還斡旋金,因仲介拒絕,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與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返還消費者支付之斡旋金16萬本票,解決紛爭。
102 臺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給付斡旋金10萬元請仲介公司向屋主議價,嗣屋主同意,惟消費者嗣後發現房屋瑕疵,不願購買,請求仲介公司返還斡旋金,仲介稱已被屋主沒收,無法退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仲介公司同意返還斡旋金10萬元,消費者、屋主及仲介公司共同簽訂協議書,三方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有關之契約,亦不得有任何求償行為。
民國101年
101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惟事後瞭解該屋售價高於市場行情,認為仲介業者未提供正確資訊,遂請求返還斡旋金並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1 基隆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屋並已簽定斡旋契約,事後發現該斡旋契約書顯不公平,欲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居間協調後,消費者與仲介公司達成和解,退還斡旋金,解決爭議。
101 臺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簽定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並支付20萬元斡旋金,消費者於仲介斡旋尚未合意前表示不願購買,惟業者沒收斡旋金並加20萬元違約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消保官邀集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由業者返還全數斡旋金及違約金,解決糾紛。
101 臺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簽定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並支付20萬元斡旋金,消費者於仲介斡旋尚未合意前表示不願購買,惟業者沒收斡旋金並加20萬元違約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消保官邀集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由業者返還全數斡旋金及違約金,解決糾紛。
民國100年
100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支付商業本票10萬作斡旋金,經考慮後隔日即告知業者不買,業者即告知己斡旋成功屋主已簽收,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經業者邀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買方支付賣方新臺幣2萬元做解約賠償金,賣方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
100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支付商業本票10萬作斡旋金,經考慮後隔日即告知業者不買,業者即告知己斡旋成功屋主已簽收,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經業者邀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買方支付賣方新臺幣2萬元做解約賠償金,賣方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
100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屋,支付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因仲介公司對於斡旋價格一再變更,遂請求返還斡旋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屋,支付新台幣10萬元斡旋金,因仲介公司一再請求提高斡旋價格,不勝其擾,遂請求解除契約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10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屋,支付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因仲介公司對於斡旋價格一再變更,遂請求返還斡旋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屋,支付新台幣10萬元斡旋金,因仲介公司一再請求提高斡旋價格,不勝其擾,遂請求解除契約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10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0 雲林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開立本票新台幣20萬元支付斡旋金,因委託期間期滿斡旋未果取回本票遭拒,並要求賠償斡旋期間的工資和服務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原開立新台幣2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和解。
100 雲林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開立本票新台幣20萬元支付斡旋金,因委託期間期滿斡旋未果取回本票遭拒,並要求賠償斡旋期間的工資和服務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原開立新台幣2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和解。
民國99年
99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本票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功後,發現貸款金額日後無法負擔,遂向仲介業者表示不想購買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再經由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消費者致贈紅包予仲介業者及賣方表示歉意,解除契約。
99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本票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功後,發現貸款金額日後無法負擔,遂向仲介業者表示不想購買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再經由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消費者致贈紅包予仲介業者及賣方表示歉意,解除契約。
99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斡旋期間,業者通知該屋已出售他人,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買賣價金2%賠償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並提供消費者1次免費仲介服務。
99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成立買賣議價委託契約,議價成功,消費者後悔不買,遂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議價委託契約。
99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斡旋期間,業者通知該屋已出售他人,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買賣價金2%賠償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並提供消費者1次免費仲介服務。
99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成立買賣議價委託契約,議價成功,消費者後悔不買,遂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議價委託契約。
民國98年
98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千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因租金及管理費事宜,未完成斡旋,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千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千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因租金及管理費事宜,未完成斡旋,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千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南投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興建農舍,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該地僅能興建農業設施,不得興建農舍,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南投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興建農舍,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該地僅能興建農業設施,不得興建農舍,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本票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該屋位於路沖位置,遂請求本票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本票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本票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該屋位於路沖位置,遂請求本票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本票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而斡旋期間已過,營業員一再要求延長未獲同意,又該員避不見面,遂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處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6萬元及支付新臺幣2萬2千元作為精神賠償。
98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因賣方調高售價及家人反對,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處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因賣方調高售價及家人反對,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處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議價委託契約,並特別約定,3天契約審閱期及若未獲得家人同意,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但業者於簽訂委託議價書當晚即與賣方達成議價,並將斡旋金轉成定金交付賣方,又該購屋未獲得家人同意,認為業者違反特別約定,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議價委託契約。
98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而斡旋期間已過,營業員一再要求延長未獲同意,又該員避不見面,遂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處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6萬元及支付新臺幣2萬2千元作為精神賠償。
98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議價委託契約,並特別約定,3天契約審閱期及若未獲得家人同意,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但業者於簽訂委託議價書當晚即與賣方達成議價,並將斡旋金轉成定金交付賣方,又該購屋未獲得家人同意,認為業者違反特別約定,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議價委託契約。
98 臺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於簽訂斡旋契約時,業者保證該屋無漏水情形,但尚未完成斡旋,發現該屋有嚴重漏水,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於簽訂斡旋契約時,業者保證該屋無漏水情形,但尚未完成斡旋,發現該屋有嚴重漏水,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千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誤認該屋不出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千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千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誤認該屋不出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千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民國97年
97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10萬元支票,成立斡旋契約,並完成斡旋後簽立買賣契約時,始發現仲介業未提供標的物況說明書,且產權上有既成道路的事實,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仲介業者作為違約金及相關補償費用,賣方退回新臺幣10萬元支票予消費者,雙方終止買賣契約。
97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10萬元支票,成立斡旋契約,並完成斡旋後簽立買賣契約時,始發現仲介業未提供標的物況說明書,且產權上有既成道路的事實,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仲介業者作為違約金及相關補償費用,賣方退回新臺幣10萬元支票予消費者,雙方終止買賣契約。
97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本票),簽立斡旋契約,俟後始得知該契約為買賣契約,遂於斡旋期間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辦理,案經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申訴人,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本票)及解除斡旋契約。
97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本票),簽立斡旋契約,俟後始得知該契約為買賣契約,遂於斡旋期間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辦理,案經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申訴人,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本票)及解除斡旋契約。
97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於斡旋期間請求撤回斡旋及解除斡旋契約,惟仲介業者表示,消費者必須支付違約金新臺幣7.5萬元及服務費新臺幣5萬元,始得解除斡旋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1萬元及解除斡旋契約。
97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於斡旋期間請求撤回斡旋及解除斡旋契約,惟仲介業者表示,消費者必須支付違約金新臺幣7.5萬元及服務費新臺幣5萬元,始得解除斡旋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1萬元及解除斡旋契約。
97 基隆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簽訂斡旋契約,事後雙方同意解除上開契約,惟業者遲遲未返還斡旋金,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
97 基隆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簽訂斡旋契約,事後雙方同意解除上開契約,惟業者遲遲未返還斡旋金,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
9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於斡旋期間,因故無租屋意願,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租屋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實地對該者作業務檢查,並請其妥處本案。嗣後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完成斡旋後簽立買賣契約時,仲介業者表示服務費應另行支付,致無意願購買該屋,遂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及經地政局對於該業者作業務檢查,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9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完成斡旋成立買賣契約時,始得知仲介業者所開價格高於市場行情甚鉅,遂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及經地政局對於該業者作業務檢查,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9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於斡旋期間,因故無租屋意願,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租屋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實地對該者作業務檢查,並請其妥處本案。嗣後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完成斡旋後簽立買賣契約時,仲介業者表示服務費應另行支付,致無意願購買該屋,遂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及經地政局對於該業者作業務檢查,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9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完成斡旋成立買賣契約時,始得知仲介業者所開價格高於市場行情甚鉅,遂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及經地政局對於該業者作業務檢查,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9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消費者表示無法貸款且斡旋金係用現金卡預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本案係因消費者個人因素無法購買,與仲介業無關,仲介業為體諒消費者經濟狀況,同意退還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立,簽訂買賣契約前發現屋內油漆剝落且有漏水情況,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30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斡旋契約。
9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立,簽訂買賣契約前發現屋內油漆剝落且有漏水情況,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30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斡旋契約。
9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但已逾斡旋期限,仍未斡旋成功,遂請求终止斡旋及斡旋金返還、解除斡旋金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同意退還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消費者表示無法貸款且斡旋金係用現金卡預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本案係因消費者個人因素無法購買,與仲介業無關,仲介業為體諒消費者經濟狀況,同意退還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但已逾斡旋期限,仍未斡旋成功,遂請求终止斡旋及斡旋金返還、解除斡旋金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同意退還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民國96年
96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立,簽定買賣契約前發現該屋附屬車位與原登記車位位置不符且不易停車,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及無條件解除斡旋契約。
96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支付新臺幣10萬元斡旋金成立斡旋契約,但斡旋期限已過,仍未斡旋成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终止斡旋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者及無條件解除斡旋契約。
96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立,簽定買賣契約前發現該屋附屬車位與原登記車位位置不符且不易停車,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及無條件解除斡旋契約。
96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支付新臺幣10萬元斡旋金成立斡旋契約,但斡旋期限已過,仍未斡旋成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终止斡旋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者及無條件解除斡旋契約。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日期取用: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