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9.29

交屋遲延交易糾紛統計

一、仲介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0年
107 花蓮縣 仲介 交屋遲延 消費者(賣方)透過仲介出售土地,詎料買方於產權過戶後要求消費者依約排除土地上之無權占有狀況,遂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賣方)同意補償仲介5萬元(含居間服務報酬及所有代墊費用)後,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民國103年
103 新北市 仲介 交屋遲延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賣方有延遲交屋情形,消費者認該公司未善盡告知責任,致其權益受損要求賠償相關損失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回函表示本案消費者與公司已完成交屋程序,係對於該公司服務品質認有瑕疵,公司同意賠償3萬元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03 臺東縣 仲介 交屋遲延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賣方戶籍遷離及產權移轉等因素,致遲延1個多月完成交屋手續,主張業者未能善盡交易輔助人責任督促如期交屋,致消費者(買方)多次於居住地(外縣市)與不動產所在地來回奔波,損及消費者(買方)權益,且未能協助向賣方求償,服務態度不佳,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消保官邀集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由賣方支付2萬5千元補償消費者(買方),解決紛爭。
民國102年
102 桃園縣 仲介 交屋遲延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買賣契約簽訂後,因仲介業者未適時提醒及服務導致消費者過戶等程序遲延,須支付違約金與賣方,遂請求仲介業者代為支付違約金。 案經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表示願代消費者支付違約金,雙方和解。
民國101年
101 臺東縣 仲介 交屋遲延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屋,未如期交屋,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雙方已完成交屋。

 

二、建商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1年
111 苗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未驗屋前即要求消費者將金融機構貸款撥至業者帳戶,驗屋後發現多項缺失請業者修繕,複驗時仍有諸多小缺失未處理,致開始繳交貸款及利息後遲未交屋,遂主張依貸款約定要求業者返還利息,惟業者認為係消費者因修繕問題拖延不交屋,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消費者貸款撥款後至交屋日,共繳納4期利息,扣除修繕時間1個月,業者同意繳納3期利息。
111 臺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取得使用執照至完成交屋,遲延交屋日數57日,業者拒付延遲利息;且交屋時因車庫與道路落差尚須改善,導致車庫無法使用,業者未能承諾改善完成日期,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依約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交屋,並無延遲交屋情事,並已積極處理車庫高低落差問題,協調會中同意償付消費者3萬元,及改善車庫落差問題,雙方達成共識和解。
民國110年
110 桃園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建案工地發生施工鄰損糾紛,無法如期施工,致建商無法依契約約定日前取得使用執照,消費者主張業者應支付未準時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居間協商,業者同意依消費者訴求內容賠償,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遲延交屋未給予賠償,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回復表示,雙方協議由業者賠償消費者30萬元作為交屋遲延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9年
109 彰化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要求變更弱電箱位置,經業者同意並由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嗣後業者以中華電信未同意該項變更而未予施作,至逾交屋期限仍未交屋,遂生爭議。 案經縣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將弱電箱於原牆面位置向前調整10公分並由消費者驗收確認無誤後3日內支付交屋保留款及地政士所需費用後辦理交屋程序,圓滿解決紛爭。
109 臺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預售屋,因建案工地被放置貨櫃屋導致無法施工,雖排除障礙後已加速進行工程作業,仍造成使用執照取得期限遲延,與契約書約定不符,消費者遂向業者請求依房地價款計算支付遲延利息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建案工地被放置貨櫃屋實屬非預期不可抗力之因素,除積極處理後續交屋程序,並提出補償方案,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共識,業者同意補貼消費者10萬元,圓滿解決爭議。
民國107年
107 南投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已支付139萬元,因建商逾期未交屋,請求解除合約並退款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南投縣政府地政處多次電洽協商消費者與建商進行協調,嗣經建商表示願解除該預售屋買賣契約並退款所支付金額139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07 雲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預定交屋日期多次延宕無法完成交屋,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理,經消費者保護官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由建商給付兩個半月租金、遲延利息及退還已交付之頭期款,解決糾紛。
107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完成房貸撥款,惟逾交屋期限迄未完成交屋,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依消費者意見協商排定工期進行修繕,並已完成交屋手續,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6年
106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建商未依原訂時間完成過戶交屋程序,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而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建商與消費者買賣雙方已協議交屋日期,另針對延期交屋違約部分,建商同意補償消費者8萬5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5年
105 桃園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因建商未能如期請領使用執照致延遲交屋,故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已付價款,惟建商未能積極解決,消費者遂提出申訴。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主動召開協商會,本案建商未能依買賣契約約定之日期如期交屋,顯已違約,經過協商後,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加計利息退還買方已付款項,並負擔所生之相關費用,以解決紛爭。
105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案因故工程延宕致交屋遲延,然建商竟以天然災害為由拒為賠償,消費者請求依照契約計算遲延利息賠償未果,致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市政府電洽建商進行協調,後經建商表示同意以家電設備補償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3年
103 臺東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買方)向建商購屋並完成過戶及交付尾款,原與建商約定應附廚具及退還部分建材費用,惟建商反悔要求消費者(買方)放棄請求權利未果,建商遂拒絕點交並將該屋上鎖,消費者(買方)請求履行契約點交房屋及退還建材差額遭拒,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協調買賣雙方達成和解,由建商補足廚具1組及退還部分建材費用後完成交屋,解決紛爭。
民國101年
101 南投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建商未於約定日期前交屋,遂要求終止買賣契約並全額退費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規定協調成立,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由建商無息退還消費者已支付之房地買賣價金,解決糾紛。
101 雲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建商因故延後交屋時間,要求依契約每逾一日按已繳房屋價款萬分之五給付遲延利息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建商給付3萬6仟元予消費者,作為延遲交屋之補償,並施作一樓臺階扶手及贈送有線電視網路線。
101 雲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建商未於約定日期前將房屋缺失部分改善完畢並交屋,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消費者所提缺失業者均已修繕,惟雙方仍有品質上認知差距,協議自尾款中扣除3萬6仟元由消費者自己雇工修繕,並將剩餘尾款匯給建商,解決糾紛。
101 雲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建商因故延後交屋時間,要求依契約每逾一日按已繳房屋價款萬分之五給付遲延利息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建商給付3萬6仟元予消費者,作為延遲交屋之補償,並施作一樓臺階扶手及贈送有線電視網路線。
101 雲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建商未於約定日期前將房屋缺失部分改善完畢並交屋,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消費者所提缺失業者均已修繕,惟雙方仍有品質上認知差距,協議自尾款中扣除3萬6仟元由消費者自己雇工修繕,並將剩餘尾款匯給建商,解決糾紛。
101 臺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驗收要求改正項目未尚未完成改善即要求交屋,遂主張驗收未完成無法配合點交,致生建商延遲交屋爭議。 案經本市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建商儘速改善樹木栽植等問題,消費者同意不再就其他設備及延遲交屋等相關費用提出異議。
民國97年
97 金門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及交屋,遂請求建商依約辦理相關手續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於期限內建商完成所有權移轉及交屋等相關手續。
97 金門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及交屋,遂請求建商依約辦理相關手續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於期限內建商完成所有權移轉及交屋等相關手續。
97 基隆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未依約交屋,遂請求依買賣契約之違約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雙方解除契約並退回消費者所繳全部價款。
97 基隆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未依約交屋,遂請求依買賣契約之違約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雙方解除契約並退回消費者所繳全部價款。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日期取用: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