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 發生縣市 | 糾紛來源 | 糾紛原因 | 案例說明 |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
民國110年 | |||||
110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於辦理過戶程序中,買方欲增建,惟因不符法規規定,遂以土地有瑕疵為由未匯尾款至履約保證專戶,消費者請求買家依約完成買賣,致生消費糾紛。 |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調後,雙方簽訂解除契約協議書並返還已付價金,圓滿解決糾紛。 |
110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並簽訂半年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嗣後因業者未積極銷售,消費者欲改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惟業者表示需支付2%違約金才能更改,遂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地政局與業者及消費者協調後,業者與消費者協議縮短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期限改為3個月,並於到期後改為一般委託銷售,圓滿解決糾紛。 |
110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契約書總價款與約定不一致,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已與消費者於交屋程序中逐一解釋各收取款項之內容,雙方已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
110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購屋前已存在之頂樓增建,其報拆費用60萬元先前已與業者達成協議共同分攤,惟事後業者拒絕負擔該筆費用,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消費者已支付購屋款項428萬8,000元,圓滿解決紛爭。 |
110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告知周邊環境有宮廟神壇,請求解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已終止買賣合約,並附終止履約保證協議書為憑,圓滿解決紛爭。 |
110 | 臺中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業者承諾負責屋內清潔,惟因故先請消費者處理屋內清潔,事後消費者向業者請求清潔費用未果,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負擔清潔費5,000元,圓滿解決爭議。 |
民國109年 | |||||
109 | 花蓮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主張居住環境吵雜不堪居住,提出解約要求,惟房東表示除需扣除1個月押金外,尚須補房屋租金價差,致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後,房東同意僅扣除1個月押金,圓滿解決爭執。 |
109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未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主張業者未徵得所有權人同意及授權,即逕自張貼廣告銷售,致生糾紛。 | 本案消費者雖未授權業者刊登廣告及銷售,惟其不動產共有人(配偶)確有委託並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經業者與消費者溝通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無條件撤回廣告,並承諾未獲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前,停止所有銷售行為,圓滿解決糾紛。 |
109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繳付定金後因個人因素暫緩租屋計畫,要求退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業者已退還消費者定金5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
109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主張尚未與房東正式簽約,要求退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消費者定金5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
109 | 臺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承租房屋,簽訂租賃契約並已支付2個月押金,事後業者表示房東片面解約,且未支付提前解約之違約金,消費者主張業者應協調依約入住或房東依約賠償,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向消費者與業者溝通聯繫後,業者協調消費者與房東簽訂終止房屋租賃協議書,由房東退還押金、提前終止租約違約金及購買傢俱費用等計7萬4千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
民國108年 | |||||
108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承租房屋,入住後發現業者隱瞞有狗吠、手機訊號不佳、屋內不通風等情形,請求解約並返還租金、押金、仲介費用23,800及支付搬遷費用6,000元遭拒,遂生爭議。 |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房東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終止契約,房東並已退還押金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
108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由仲介業者購屋,發現該房屋並無天然瓦斯管線,逾半年無法入住,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公司與申訴人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補貼熱水器、瓦斯爐各1台,以及日後安裝天然瓦斯管線之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
108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主張仲介沒有提供實價登錄資料參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洽雙方協調,雙方已達成協議,繼續委由仲介銷售房屋,圓滿解決紛爭。 |
108 | 臺中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發現房屋各樓層對講機及門鈴功能不足,要求改善卻因廠商報價高於屋主願負金額,致生糾紛。 |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補貼1.7萬餘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
民國107年 | |||||
107 | 花蓮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主張仲介業者未事前告知違約需沒收訂金並負擔仲介服務費用,致消費者雖無力負擔買賣價金,仍迫於無奈簽下買賣契約,遂生爭執。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繼續履約,惟仲介應協助消費者儘速將系爭中古屋轉售,圓滿解決爭執。 |
107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仲介及前屋主皆未告知房屋會有搖晃情形,認為該標的有瑕疵,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 案經本局主動召開協調會,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業者願支付5萬元支票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
107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因為屋裡留有部份舊傢俱,買賣雙方也於買賣契約書上簽定該家俱銷售金額,買方交屋後認為該家俱仍有瑕疵,希望能再酌減價金,透過房仲轉達買方意見,消費者(原屋主)認為既已簽定契約,卻屢次騷擾造成困擾,未善盡居中協調之功能,主張服務費應返還。 | 案經本局主動召開協調會,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業者同意不再就該傢俱價格問題打擾消費者(原屋主),並保證日後有其它漏水問題皆有業者負責,雙方達成和解。 |
107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簽約時未告知係專任委銷契約,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同意將專任約改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
107 | 新竹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1棟,仲介於居間過程雖曾告知馬桶水箱故障不維修,但卻隱匿馬桶壁隱式水箱零件已停產之資訊,造成錯誤判斷,請求仲介賠償因此增加之負擔遭拒,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該公司回函表示本案銷售過程確曾明確告知水箱故障,且損壞情況應可修復。經洽詢該建物之建商及其馬桶供應商後,確認馬桶零件確已停產,遂召會邀集雙方協調,會中仲介公司同意賠償買方增加的負擔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
107 | 嘉義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惟入住後,發現流理台損壞,遂請求賣方支付維修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經紀業者支付維修費用新台幣3萬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
民國106年 | |||||
106 | 宜蘭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承租房屋,發現陽台排水管阻塞、紗窗破損無法開啟和廚房水龍頭漏水等問題,告知業者竟回應請消費者自行處理,消費者主張業者未盡督促屋主修繕責任及瑕疵告知責任,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雙方達成協議,業者給付新臺幣3千元整和解金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處理水管阻塞等問題,圓滿解決紛爭。 |
106 | 基隆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並已成交,惟買方於簽約後透過業者表示需先搬入大型傢俱而先行取得鑰匙,卻於交屋前私自招租並逕更換鑰匙,消費者主張業者未進行把關且致標的遭破壞,遂生爭議。 |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達成和解,由買方賠償消費者(賣方)損失,圓滿解決紛爭。 |
106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契約書內容增補如因白蟻導致需修繕亦由買方處理之情事,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回函表示雙方已就白蟻之修繕另訂增補契約,由賣方補貼買方修繕費用,相關瑕疵擔保載明責任歸屬,本案買賣雙方業已達成共識,圓滿決解紛爭。 |
106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即房屋所有權人)表示,仲介業者未經其授權同意,即逕與其母親簽訂買賣合約,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函表示,經與消費者及其母親詳予說明澄清後,消費者表示理解原委,並同意繼續履行該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
民國105年 | |||||
105 | 宜蘭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土地,其買賣契約載明買方最後付款日為104年底,惟截至105年4月,買方仍未付清款項,請求業者協調買方履約未果,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消費者與買方至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協議由買方返還系爭土地,消費者(賣方)將買方給付之價金扣除發生費用後返還買方,圓滿解決糾紛。 |
105 | 宜蘭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2筆,買賣契約標的(A、B土地)與消費者欲購買標的(B、C土地)不符,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經消費者、仲介業雙方協商結果達成協議,就原買賣契約之A地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僅買受B地,原買賣契約總價金變更,其餘協議事項買賣雙方依所簽定補充協議書內容辦理,圓滿解決紛爭。 |
105 | 桃園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於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因另與其他業者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並已成交,遂違反專任委託契約書內容,業者要求消費者賠償總價6%之違約金(約41萬),消費者要求減少違約金未果,遂生爭議。 | 為有效協助處理消費糾紛,本局依內政部102年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099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不動產消費爭議處理作業程序規定,主動召開協商會。經協商後仲介業者願降低違約金至20萬元整,雙方達成共識。 |
105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先賣屋再買屋,惟業者因先辦理買屋程序而未賣屋,致消費者無法繳納購屋頭期款,且業者態度不佳,遂生爭議。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妥處,業者經協調,願意退讓,買屋部分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賣屋部分,消費者仍繼續委託該業者進行銷售,圓滿解決。 |
民國104年 | |||||
104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交屋前,該棟大樓發生住戶墜樓輕生情事,請求解除原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未果,遂生爭議。 |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買賣雙方達成共識,無條件解除原簽訂之買賣契約,解決爭議。 |
104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於房屋點交前發現有壁癌及白蟻窩,期間經賣方同意修繕,然事後壁癌問題仍未解決,請業者協助向賣方請求並立協議書以資保障未果,致消費者認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已請賣方與消費者(買方)進行協議,賣方同意以3萬元做為賠償及修繕費用,並提供房屋白蟻保固2年及壁癌保固1年之協議。 |
104 | 臺中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承租房屋,入住後房東告知不得飼養寵物或須多付1個月押金,消費者不從欲搬離竟遭房東沒收所有押金,請求房東及業者協助退還押金及搬遷費用未果,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局邀集消費者(承租方)、出租方(房東)及業者召開協調會議,經協調達成協議,房東退還所有押金,消費者(承租方)於7日內搬離現居,搬遷費用自付,解除租賃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
民國103年 | |||||
103 | 雲林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並約定須申請建築線,若未核准無法合法建築則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表示本案買賣過程延宕過久,且仲介業者逕行要求解除買賣契約,於要求業者償還定金、孳息及已支付之雜費發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妥處,業者表示本案無法申請申請建築線,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由業者退還已支付價金及定金孳息,解決紛爭。 |
103 | 彰化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發現房屋水塔漏水,請求修繕或降低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召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由仲介業者及賣方共同支付新台幣1萬2,000元作為修繕費用,解決紛爭。 |
民國101年 | |||||
101 | 宜蘭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一棟,嗣後發現3、4樓無水及頂樓安全門無法閉合等瑕疵,遂向業者及屋主反應均未理會,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議,協商結果業者同意支付新台幣2萬2仟元整給予消費者,作為本案所有暇疵修繕補償,解決紛爭。 |
101 | 宜蘭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於委託期限內告知已成交尚未簽約,經多次洽詢經紀人亦無任何電話或書面通知,認為業者服務態度不佳,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處邀集業者、消費者及買方協調,業者同意所收取之新臺幣20萬斡旋金,退還買方新臺幣16萬4仟元,餘新臺幣3萬6仟元為買方違約金補償消費者。 |
101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該標的物附有車庫可供停車,但至夜間因巷口出入處有他車停放,致消費者車輛無法順利進出,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爭議。 |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
101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該標的物附有車庫可供停車,但至夜間因巷口出入處有他車停放,致消費者車輛無法順利進出,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爭議。 |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
101 | 彰化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置房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發現屋前道路車輛通行不易,要求解約遭拒,業者表示契約無相關約定,不得藉此解除契約,遂生糾紛。 | 案經本府函請仲介業者妥善處理,期間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協助斡旋減少買賣價金(含仲介服務報酬)共計新台幣58萬元,雙方同意以現況交屋,解決糾紛。 |
101 | 臺東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房屋,因交付定金後遲未通知簽訂買賣契約,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雙方已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糾紛。 |
101 | 臺東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先後與甲、乙兩家仲介業者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乙業者明知系爭標的已與甲業者簽定契約,仍與消費者簽約找尋買主並斡旋,於欲成交之際,甲業者對系爭不動產提起假扣押處分,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和解協議,消費者與乙業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甲業者撤銷其假扣押處分,解決紛爭。 |
101 | 臺東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先後與甲、乙兩家仲介業者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乙業者明知系爭標的已與甲業者簽定契約,仍與消費者簽約找尋買主並斡旋,於欲成交之際,甲業者對系爭不動產提起假扣押處分,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和解協議,消費者與乙業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甲業者撤銷其假扣押處分,解決紛爭。 |
民國100年 | |||||
100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業者未告知標的物隔壁設有基地台,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雙方和解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
100 | 雲林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在未詳加瞭解法拍屋標購程序下委託仲介業代標法拍屋,並已簽訂房地產標購委託契約書及繳納5萬元定金,因得標無法準備足額現金,遂要取消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妥為處理,業者表示雙方已達協議解除契約。 |
100 | 雲林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在未詳加瞭解法拍屋標購程序下委託仲介業代標法拍屋,並已簽訂房地產標購委託契約書及繳納5萬元定金,因得標無法準備足額現金,遂要取消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妥為處理,業者表示雙方已達協議解除契約。 |
100 | 新竹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因仲介公司廣告宣稱經仲介成交即送ipad一台,遂委託該仲介公司購買房屋1戶,然仲介公司卻以成交金額未達廣告銷售金額拒絶贈送,致生糾紛。 | 經本府電洽雙方瞭解糾紛詳情並召開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退還仲介服務費作為慰問,雙方解除消費糾紛。 |
100 | 新竹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因仲介公司廣告宣稱經仲介成交即送ipad一台,遂委託該仲介公司購買房屋1戶,然仲介公司卻以成交金額未達廣告銷售金額拒絶贈送,致生糾紛。 | 經本府電洽雙方瞭解糾紛詳情並召開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退還仲介服務費作為慰問,雙方解除消費糾紛。 |
100 | 彰化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支付頭期款後發現有白蟻蛀咬情形,欲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退還已支付之價金,遭仲介業者及賣方拒絕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買方已支付之價金全數退還,雙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 |
100 | 彰化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支付頭期款後發現有白蟻蛀咬情形,欲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退還已支付之價金,遭仲介業者及賣方拒絕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買方已支付之價金全數退還,雙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 |
民國99年 | |||||
99 | 花蓮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排水及其他瑕疵情形,遂向業者及賣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同意補貼新臺幣1.5萬元修繕費,並負責僱工修繕1樓及2樓排水等瑕疵。 |
99 | 花蓮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排水及其他瑕疵情形,遂向業者及賣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同意補貼新臺幣1.5萬元修繕費,並負責僱工修繕1樓及2樓排水等瑕疵。 |
99 | 桃園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為法拍屋,遂請減價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減價新臺幣90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
99 | 桃園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業者未盡調查義務,將該屋認定為凶宅,自行降價找到買方,要求消費者必須履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以電話協調消費者及仲介業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委託契約及買賣契約。 |
99 | 桃園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業者未盡調查義務,將該屋認定為凶宅,自行降價找到買方,要求消費者必須履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以電話協調消費者及仲介業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委託契約及買賣契約。 |
99 | 桃園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為法拍屋,遂請減價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減價新臺幣90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
99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銷售契約後,發現低估售價,及業者未提供最近3個月內交易行情,又業者向買方收取之幹旋金由新臺幣10萬元提高至30萬元,遂請求解除契約,但業者表示若不履約,須支付違約金,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幹旋金新臺幣30萬元予買方,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
99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時業者未告知機械式停車位故障無法使用,遂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補貼。 |
99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銷售契約後,發現低估售價,及業者未提供最近3個月內交易行情,又業者向買方收取之幹旋金由新臺幣10萬元提高至30萬元,遂請求解除契約,但業者表示若不履約,須支付違約金,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幹旋金新臺幣30萬元予買方,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
99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時業者未告知機械式停車位故障無法使用,遂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補貼。 |
民國98年 | |||||
98 | 宜蘭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代標法拍屋,支付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代標契約,於開標前3天,因故表示不標,遂請求保證金返還及解除代標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5萬元,雙方解除代標契約。 |
98 | 宜蘭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代標法拍屋,支付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代標契約,於開標前3天,因故表示不標,遂請求保證金返還及解除代標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5萬元,雙方解除代標契約。 |
98 | 花蓮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經支付新臺幣300萬元,及服務報酬新臺幣1.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地無法興建農舍,遂請求價金、仲介費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賣方退回新臺幣300萬元及仲介業者退回服務報酬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98 | 花蓮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經支付新臺幣300萬元,及服務報酬新臺幣1.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地無法興建農舍,遂請求價金、仲介費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賣方退回新臺幣300萬元及仲介業者退回服務報酬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時發現與鄰居共用1水錶,恐日後沒水用,遂請求解決該項問題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由買賣雙方及業者各付新臺幣3千元修繕費,完成交屋。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廁所發出難忍惡臭,影響睡眠及居住品質,遂請求解決該項問題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買賣雙方及業者各付新臺幣5萬8千元修繕費。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廁所發出難忍惡臭,影響睡眠及居住品質,遂請求解決該項問題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買賣雙方及業者各付新臺幣5萬8千元修繕費。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時發現與鄰居共用1水錶,恐日後沒水用,遂請求解決該項問題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由買賣雙方及業者各付新臺幣3千元修繕費,完成交屋。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後,仍未取得款項,遂請求由履約保證專戶取得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履約保證之建經公司已依約撥付款項予消費者。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有排油煙機設備,但無排煙口,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本案係消費者失察,經向仲介業者道歉,雙方繼續履約。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標購法拍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標購契約,因標購時間過長,已過低利貸款期間,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經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0.59萬元,雙方解除標購契約。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標購法拍屋,因標購價格爭議,遂請求解除委託標購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經仲介業者提出說明後,雙方同意繼續履約。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後,仍未取得款項,遂請求由履約保證專戶取得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履約保證之建經公司已依約撥付款項予消費者。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有排油煙機設備,但無排煙口,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本案係消費者失察,經向仲介業者道歉,雙方繼續履約。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標購法拍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標購契約,因標購時間過長,已過低利貸款期間,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經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0.59萬元,雙方解除標購契約。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標購法拍屋,因標購價格爭議,遂請求解除委託標購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經仲介業者提出說明後,雙方同意繼續履約。 |
98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請求變更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變更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 |
98 | 新北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請求變更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變更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 |
98 | 新竹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所提供之履約保證書之銀行帳戶卻為業者,不足保證交易安全,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經仲介業者向消費者說明,雙方已履行契約。 |
98 | 新竹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所提供之履約保證書之銀行帳戶卻為業者,不足保證交易安全,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經仲介業者向消費者說明,雙方已履行契約。 |
民國97年 | |||||
97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50萬元及服務費新臺幣5.1萬元,發現該須於3個月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遂請價金及服務費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買賣雙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
97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法拍屋,支付本票新臺幣8萬元後,因屋況不詳及家人反對,遂請本票返還及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服務費新臺幣0.5萬元,仲介業者退還本票及雙方解除委託契約。另仲介業者同意若爾後消費者再委託買賣房屋,可先扣除該服務費。 |
97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50萬元及服務費新臺幣5.1萬元,發現該須於3個月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遂請價金及服務費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買賣雙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
民國96年 | |||||
96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代標法拍屋,代標後消費者已了解屋況,業者亦允諾現況交屋,惟交屋時發現該屋已遭前屋主破壞無遺,遂請求業者依了解之現況交屋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支付新臺幣3萬元補償予消費者作為該屋之修繕費。 |
96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承租房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000元後,始發現業者未依其租賃條件幫其承租房屋,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委託租賃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定金新臺幣3,000元,及解除委託租賃契約。 |
96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代標法拍屋,代標後消費者已了解屋況,業者亦允諾現況交屋,惟交屋時發現該屋已遭前屋主破壞無遺,遂請求業者依了解之現況交屋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支付新臺幣3萬元補償予消費者作為該屋之修繕費。 |
96 | 高雄市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承租房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000元後,始發現業者未依其租賃條件幫其承租房屋,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委託租賃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定金新臺幣3,000元,及解除委託租賃契約。 |
96 | 雲林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A屋,又支付面額新臺幣50萬本票乙只予該業者斡旋購買B房屋,嗣後該業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將A房屋之尾款新臺幣46萬餘元轉為購買B房屋之斡旋金(將取代原出具之50萬本票),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同意A屋完成點交當日,即將尾款新臺幣464,328元交付予消費者。 |
96 | 雲林縣 | 仲介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A屋,又支付面額新臺幣50萬本票乙只予該業者斡旋購買B房屋,嗣後該業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將A房屋之尾款新臺幣46萬餘元轉為購買B房屋之斡旋金(將取代原出具之50萬本票),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同意A屋完成點交當日,即將尾款新臺幣464,328元交付予消費者。 |
年度 | 發生縣市 | 糾紛來源 | 糾紛原因 | 案例說明 |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
民國111年 | |||||
111 | 南投縣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要求業者換約予第三人,業者以預售屋禁止轉讓法令即將通過為由,不同意換約,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南投縣政府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開會協調後,業者同意依規定換約。 |
111 | 苗栗縣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並支付定金5萬3,000元,主張訂購單上明確註明總價402萬元,惟4日後業者來電告知,須加價20萬元才願意出售,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同意解除房屋訂購單,由業者退還定金5萬3,000元,並支付補償金5萬3,000元予消費者。 |
111 | 桃園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要求業者換約予第三人,業者以政府打炒房為藉口,認為承買者為投資客,不同意換約,遂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並說明現行法規,建商同意依規定換約。 |
民國110年 | |||||
110 | 金門縣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並簽訂買賣契約,主張建商買賣契約未依內政部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製作,且未依合約事項履行,致損害權益。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經地政局函請建商依內政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改正契約,建商已於期限內改正契約並與消費者簽訂,圓滿解決糾紛。 |
110 | 苗栗縣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主張簽訂房屋訂購單並支付定金10萬元後,業者不願履行訂購單內容,消費者請求業者履行訂購單或返還定金並賠償1倍定金未果,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協商處理,雙方同意更換標的物、重新議定條件並簽訂買賣合約,圓滿解決紛爭。 |
110 | 桃園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後欲出售換約予第三人,要求業者換約,業者雖同意換約但遲未安排時間,消費者認有損其權益,遂生爭議。 |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請建商妥處未果即召開協商會議,業者於地政局協調下,於協商會前即幫消費者換約,圓滿解決紛爭。 |
110 | 臺中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預售屋契約書中交屋保留款僅保留5萬元,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不符,遂生爭議。 |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達成協議,業者同意以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圓滿解決爭議。 |
民國109年 | |||||
109 | 苗栗縣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發現契約圖與現場不符,管道間與擴柱凸出,且施工前業者未先告知便自行施作,造成權益受損,請求業者出面處理或支付裝潢費用未果,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於現場派員與消費者詳細說明,爭議部分屬一般工程圖面及施工常態,非故意行為,經溝通後達成和解並簽具和解書,圓滿解決爭議。 |
109 | 苗栗縣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主張建商未依合約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且房屋尚未完工即要求消費者辦理貸款撥款,消費者因尚未驗屋故未同意,嗣後接獲建商告知契稅到期產生滯納金要求消費者繳納,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協商處理,滯納金全數由業者繳納,且已依合約規定以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圓滿解決紛爭。 |
109 | 桃園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惟建商以磋商未合議為由,不履行簽約,擬買賣不成立返還消費者已繳自備款184萬元,遂生爭議。 |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請建商妥處,並重申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為消費者最低保障,依法有權主張「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建商不得拒絶,嗣建商同意依消費者訴求內容簽約,圓滿解決紛爭。 |
109 | 新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因建商向其收取瓦斯外管線費用,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商回復表示,已於交屋程序中向消費者說明未收取瓦斯外管費用,並逐一解釋各收取款項之內容,雙方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
109 | 新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於成屋買賣契約訂定收取天然瓦斯外管裝設費7萬多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達成協議,建商同意全額退還天然瓦斯外管裝設費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
109 | 新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訴求更換戶別及車位遭拒,遂生糾紛。 |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業者已同意換戶,圓滿解決紛爭。 |
109 | 臺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契約書約定交屋保留款僅有5萬元,與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地總價5%約45萬元不符,造成後續驗收房屋保障不足,請求減少部分價金,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交屋保留款部分確實與內政部規定有落差,經協調後業者同意剩餘期款計40萬元皆可暫不繳納,待驗收後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順利解決紛爭。 |
民國108年 | |||||
108 | 新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過戶後發現房屋權狀未登記雨遮坪數,惟交易時卻有計價,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爭議。 |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已與消費者當面溝通,並確認該房屋權狀雨遮部分確實依規定登載其應有面積,圓滿解決爭議。 |
108 | 臺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獎勵停車位並簽定合約,同時支付140萬元價金,消費者前往停車時,始發現只能走樓梯,無法使用社區電梯進出地下停車場取車,遂向建商主張終止買賣契約,建商同意解約並提出解約協議書,解約條件為消費者需負擔代書費(3000元)及代刻印章費(50元)外,其餘價款無條件退還消費者,建商退還價款時間為簽訂解約協議書後15日內匯入消費者帳戶,消費者對於建商退款時間表示不滿,遂生爭議。 | 案經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後,雙方協議退款方式由匯款改以建商開立支票方式辦理,並簽訂解約協議書,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
108 | 臺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在驗屋階段時因想確認建商是否按圖施工,請建商提供現場施工圖遭建商拒絕,消費者主張建商拒不提供建築圖說已涉及違約,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公司回復買賣契約中雖無約定驗屋階段應提供消費者建築圖說,仍提供使用執照核准竣工圖以供消費者參考,並經消費者確認無誤,續行履行契約交屋對保事宜,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
民國107年 | |||||
107 | 新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付清房款,事後建設公司告知因具大陸身份關係致不能在臺置產,消費者請求全額退還價款遭拒,致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公司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函表示,本案雙方已達成協議(附協議書)無條件解約,並約定退還已繳納款項。 |
107 | 臺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依合約繳付1成工程款後,未經消費者同意下,建商將該屋建造義務轉讓予另外一家建商,消費者認為當初是因信賴該公司建築工程品質才購買該房屋,現在建商移轉建築義務已構成違約,主張解約並返還已繳納之簽約價金75萬元。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雙方簽具買賣契約補充協議,且消費者同意繼續履約購買,並同意由新建商承接後續工程,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
民國106年 | |||||
106 | 雲林縣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簽約前詢問屋前電線桿是否可遷移才決定購買,建商告知已申請台電公司進行遷移。但後來實際狀況,只能將電線桿外移,電線桿及高壓電線仍沒遷移,與消費者預期有落差,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理,經消費者保護官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雙方合意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賣方建商同意退還已給付價金,解決糾紛。 |
民國105年 | |||||
105 | 桃園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雖以磋商條款與建商約定交屋保留款為0元,惟嗣後主張與內政部訂頒「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於自備款中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不符,消費者要求建商按應記載事項修改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主動召開協商會。會議中建商說明該案取消交屋保留款係因另有附贈購屋者成家禮券,主張有關交屋保留款之約定係個別磋商條款,並與消費者之間確實有實質磋商之事實,應有排除應記載事項之適用,經過協商後,同意若消費者不願接受交屋保留款為0元,願意無條件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並退還價金,消費者嗣後表示同意依個別磋商條款履約並保留該屋購買權,圓滿解決紛爭。 |
105 | 新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卻通知欲收取天然瓦斯管線及裝置費用,消費者認為權益受損且主張與內政部訂頒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規定不符,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電洽建商進行協調,後經建商表示未注意到內政部修訂管線費用補充規定,故同意依內政部規範由建商自行負擔瓦斯管線之配置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
民國104年 | |||||
104 | 苗栗縣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因溢繳代書費請求退費,惟建商以公告逾期無法退款為由拒絕退款,引發糾紛。 | 案經通知雙方協調達成和解,建商允諾退還溢繳費用,解決紛爭。 |
104 | 新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交屋入住後因停車場使用困難,故暫時將汽車停放於來賓車位,惟遭上方水泥所滴落之強鹼液損傷車體,要求建商賠償維修費用未果,致申訴人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建商回函表示與消費者達成協議並同意支付汽車美容修復費用13,800元和解。 |
民國103年 | |||||
103 | 苗栗縣 | 建商 | 其他 | 民眾於本年初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獲悉內政部103年5月2日發布預售屋外水電費補充規定後,要求建商退還外水電費遭拒,致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妥處,並經地政處向消費者說明內政部103年5月2日發布之預售屋買賣外水電費補充規定,僅對發布後契約發生效力,發布前簽訂之契約仍應依各契約約定行使權利義務,消費者於明瞭後表示接受,解決紛爭。 |
103 | 基隆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俟後發現該預售建案疑似未取得建築執照即行銷售,請求建商退還訂金並解除契約未果,致生糾紛。 |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協調雙方達成和解,由建商退還全數訂金,消費者不再求償。 |
民國102年 | |||||
102 | 臺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交屋後發現屋前馬路遭鄰地所有人主張產權,遂生通行阻礙,致生爭議。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建商報請工務等機關命屋前馬路地主拆除障礙物。 |
民國100年 | |||||
100 | 臺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設業者購買成屋,因門前道路寬度與合約內容不符,且未設置廻車道,造成車庫無法發揮功能,致生糾紛。 |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消保法44條調解,由建設業者退還30萬元予消費者補償損失,雙方和解。 |
100 | 臺南市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設業者購買成屋,因門前道路寬度與合約內容不符,且未設置廻車道,造成車庫無法發揮功能,致生糾紛。 |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消保法44條調解,由建設業者退還30萬元予消費者補償損失,雙方和解。 |
民國97年 | |||||
97 | 雲林縣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A仲介業銷售成屋,並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但又將該屋委託B仲介業銷售,嗣後A仲介業向消費者要求違約金新臺幣8.8萬元,消費者認為違約金過高,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新臺幣6萬元予A仲介業,及雙方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 |
97 | 雲林縣 | 建商 | 其他 | 消費者委託A仲介業銷售成屋,並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但又將該屋委託B仲介業銷售,嗣後A仲介業向消費者要求違約金新臺幣8.8萬元,消費者認為違約金過高,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新臺幣6萬元予A仲介業,及雙方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 |
年度 | 發生縣市 | 糾紛來源 | 糾紛原因 | 案例說明 |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
民國108年 | |||||
108 | 桃園市 | 代銷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預售屋,主張代銷業者介紹位置時誤指棟別,致消費者於簽約後始查覺有異並要求更換,惟業者表示該棟因位置不同採光景觀皆較優,且為消費者自行認知錯誤所致,要求補足價差,才能換標的,消費者不接受,遂生爭議。 |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由消費者保護中心召開協商會,消保官邀請地政局協助,地政局檢視建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多有與內政部頒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地政局令其限期改正,並居間溝通協調,終使代銷及建商同意消費者訴求,價差由代銷支應,解決紛爭。 |
108 | 桃園市 | 代銷 | 其他 |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預售屋,其交屋保留款另以磋商條款將其併入貸款給付,消費者認為依法應有權保留總價5%,建商認為會如此磋商完全是配合消費者有高成數的貸款需求(80%)而未予同意修改契約,消費者無法接受,遂生爭議。 |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函請代銷及建商妥處外,多次通知建商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予以消費者應有的保障,配合修改合約內容;嗣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達成協議,以貸款形式保留5%尾款,結束紛爭。 |
民國104年 | |||||
104 | 桃園市 | 代銷 | 其他 |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因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售有拆帳問題,進而請求代銷業者告知消費者必須配合修改契約內容,消費者心生疑慮主張不修改契約內容並賠償損失,遂生爭議。 | 案經地政局主動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經業者解說後消費者疑慮已排除,並同意與建商修訂契約內容,解決爭議。 |
年度 | 發生縣市 | 糾紛來源 | 糾紛原因 | 案例說明 |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
民國111年 | |||||
111 | 新北市 | 其它 | 其他 |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因屋內留有舊房客物品無法入住,主張解除租約,並退還租金1萬8,000元與2個月押金3萬6,000元,惟房東僅願退還1個月押金,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房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消費者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房東同意退還租金及2個月押金。 |
111 | 臺北市 | 其他 | 其他 | 消費者向房東租屋,欲遷入戶籍遭拒,且房東要求提前解約,要求消費者於111年5月底前搬離,因租賃期間至111年10月31日才期滿,消費者遂主張需退還2個月押金,惟房東僅願退還1個月押金,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由地政局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消費者5月底前搬離,房東退還2個月押金計1萬5,600元予消費者。 |
111 | 臺北市 | 其他 | 其他 | 消費者向房東租屋,租約期滿時要求返還押金事宜,但房東頻列諸多理由,要求其他不合理之費用,拒退押金,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妥適處理,雙方已達成協議,房東扣除應繳費用後退還1,034元。 |
民國110年 | |||||
110 | 花蓮縣 | 其它 | 其他 |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主張所承租之房屋,於搬遷入住的過程發現屋內有跳蚤問題,請求終止租約並返還2個月押金未果,遂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後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協議,房東遵守內政部訂頒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範,退還消費者1個月押金並終止租約,消弭紛爭。 |
110 | 臺北市 | 其它 | 其他 |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簽約時房東告知早上會有光照,屋內不至昏暗不明,嗣後白天再次查看屋況,發現屋內幾乎沒有光照,請求解除租約遭拒,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妥適處理,嗣經雙方協調達成協議,房東同意無條件解約,圓滿解決爭議。 |
110 | 臺北市 | 其它 | 其他 |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租約計6個月,並簽訂租賃契約書和生活公約及支付押金2個月計2萬1,600元,且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及不得有男性友人訪視,然消費者於租賃期間發現其他房客違反公約規定,攜帶男性友人入住,遂欲提前終止契約,房東爰主張依契約規定,提前解約須沒入所繳押金,且點交時發現電視損壞、環境不潔等現象,遂要求消費者須再給付修繕費及清潔費計7,256元,共計2萬8,856元整,消費者認為歸責於房東之因素,不應沒入押金,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多次電話與消費者及房東溝通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房東同意退還押金1個月計1萬800元予消費者,並同意其他賠償金額降為1,756元,結算後房東退還9千餘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
110 | 臺北市 | 其它 | 其他 |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主張入住後該屋油漆氣味造成身體不適,要求終止租賃契約並退還全額押金2萬7,000元及半個月租金6,750元,惟房東認為違約應沒收押金,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多次電話與消費者及房東溝通聯繫後,消費者與房東簽訂終止房屋租賃協議書,房東退還全額押金2萬7,000元,圓滿解決爭議。 |
民國109年 | |||||
109 | 臺北市 | 其它 | 其他 |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雅房並支付押金4千500元,主張承租未滿1個月,房東已多次打擾,且其他租客吵鬧,環境不佳,遂請求終止租約並退還押金遭拒,致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電話溝通聯繫後,房東同意退租及退還押金4千500元,圓滿解決爭議。 |
109 | 新北市 | 其他 | 其他 |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退租點交時,房東以牆壁等損壞扣留押金,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 案經邀集消費者及房東於地政局召開協調會議,經雙方協商成立,於會議中由房東退還押金2千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
109 | 臺北市 | 其他 | 其他 |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已給付2千元押金,並於簽約時同意加註未住滿1年需扣1個月押金,然消費者入住後發現租屋環境不潔,鼠滿為患,未住滿1年即請求解約並退還押金遭拒,遂主張房東應賠償租賃期間所自行支付之清潔費用980元及其他損失1萬餘元,共計2萬元。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多次電話與房東溝通聯繫後,房東願意退還租賃期間所支付之清潔費計980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
民國108年 | |||||
108 | 新北市 | 其它 | 其他 | 消費者(房客)向房東承租房屋,因冷氣、熱水器等設備有瑕疵,要求解約退還押金、租金未獲同意,致消費者(房客)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 案經函請房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房東與消費者(房客)均回應表示,本案雙方已達成協議,並已退還押、租金。 |
108 | 新北市 | 其它 | 其他 | 消費者(房客)向房東承租房屋,電費從5元起算,最高為8元,超過台電計費級距規定,經向管理人員反映未獲回應,致消費者(房客)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 案經函請房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房東與消費者(房客)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電費計費不超過台電夏季用電最高級距。 |
民國107年 | |||||
107 | 新北市 | 其它 | 其他 | 消費者提前中止租約,認為房東多收取租金及押金,致認有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房東回復表示,本案已與房客達成協議終止租約,並退還半個月租金及半個月押金,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
107 | 新北市 | 其它 | 其他 | 房客退租後,因房屋清潔問題與房東認知不同,主張房東所退押金數額不足。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電洽房東與房客,嗣房客回傳和解書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屋主已退還押金共1萬5仟元。 |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日期取用: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