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9.29

坪數不足交易統計糾紛

一、仲介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07年
107 臺北市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賃房屋,並已支付訂金,且於看屋時曾與仲介確認房屋權狀面積為13坪,嗣後丈量發現該屋面積只有8坪,故消費者請求仲介退還全數訂金,仲介退還訂金後隔日反悔,要求消費者返還訂金,遂生爭議。 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仲介業者同意不再請消費者返還訂金,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民國105年
105 南投縣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土地,並已簽訂買賣契約,事後鑑界發現使用面積減少約70坪,要求減少買賣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嗣後經地政處協調,業者與賣方願減收買賣價金一成,順利解決爭議。
民國101年
101 新北市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約前業者告知標的面績為26坪及增建部分共約50坪,且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解說,向業者反應始提供權狀說明,惟因登記面積與該業者所述不符,致消費者認為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並召開協調會議後,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契約。
101 新北市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約前業者告知標的面績為26坪及增建部分共約50坪,且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解說,向業者反應始提供權狀說明,惟因登記面積與該業者所述不符,致消費者認為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並召開協調會議後,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契約。
民國99年
99 花蓮縣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購買100坪土地,其中6坪為既成道路,無法使用,及房屋之鐵捲門被拆走,遂向業者及賣方請求減少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同意減少價金新臺幣40萬元,及支付新臺幣0.88萬元作為補貼鐵捲門費用。
99 花蓮縣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購買100坪土地,其中6坪為既成道路,無法使用,及房屋之鐵捲門被拆走,遂向業者及賣方請求減少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同意減少價金新臺幣40萬元,及支付新臺幣0.88萬元作為補貼鐵捲門費用。
99 新北市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土地持分面積及公設比與事實不符,有減少情事,請求業者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於仲介業誤繕,同意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99 新北市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土地持分面積及公設比與事實不符,有減少情事,請求業者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於仲介業誤繕,同意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二、建商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0年
110 桃園市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自行實測專有部分室內坪數認為短少2.8坪,要求業者找補價金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經地政局居間協調並解釋面積應以地政機關登記簿登記面積為準,複丈亦應請地政機關為之,消費者不再爭執,結束紛爭。
民國109年
109 臺北市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2萬元,惟登記坪數15.44坪與實際坪數11.15坪不符,請求退還定金並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公司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電話聯繫,建商以匯款方式退還消費者定金2萬元並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8年
108 新北市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始發現權狀面積與合約書不符,惟業者表示無需找補,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設公司回復表示,業經計算出找補金額,並將其轉入買方指定帳號。
民國106年
106 苗栗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主張原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載之建物面積與實際登記面積不符,要求就不足部分為價金找補,並就公共設施使用權利有所爭執,故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經本府與建設公司連繫後得知:該面積係登記機關繪測錯誤,惟經辦畢更正後仍有所不足;嗣再請建設公司研議後,建設公司與消費者間同意就面積不足之部分以價金找補,並對公共設施部分同意以管理委員會議決之規約使用,雙方達成協議。
民國105年
105 彰化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發現土地及房屋面積與地政機關測量所得面積誤差超過3%,主張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並返還價金未果,致生爭議。 案經本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善處理,經建商邀集申訴人協商後,順利達成協議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3年
103 南投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實際使用土地坪數與合約所載不符,向業者請求找補遭拒,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經消保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找補15萬元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103 南投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實際使用土地坪數與合約所載不符,向業者請求找補遭拒,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經消保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找補15萬元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103 苗栗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預售屋,基地面積確定且為獨立地號,建造過程中因該基地位於地籍圖重測區,又重測後基地面積較原契約買賣土地面積短少,且建商事前未向消費者告知該情形,致交屋不久後通知換發權狀始發現土地面積減少情事,遂生爭議。 案經縣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等規定進行調解,經協調並告知地籍圖重測乃政府主動辦理之政策,非全歸責建商,故雙方達成協議,建商同意找補新台幣17.5萬元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民國101年
101 南投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與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實際土地及建築物坪數與合約所載不符,遂向業者請求找補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經消費者保護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找補4萬2千元達成合解,解決糾紛。
101 南投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與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實際土地及建築物坪數與合約所載不符,遂向業者請求找補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經消費者保護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找補4萬2千元達成合解,解決糾紛。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日期取用: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