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9.29

有關稅費爭議交易交易糾紛統計

一、仲介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1年
111 臺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於110年下半年至111年上半年間買、賣房屋,買賣過程中業者表示消費者符合可辦理重購退稅之資格,惟完成交易後始得知因房屋標的存在有效租約,不符合重購退稅資格,消費者遂主張業者交易過程中專業度不足,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多次協調後達成和解,業者補償消費者部分稅額計15萬元(約重購退稅額度的50%)。
民國109年
109 桃園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成交總價為1千460萬元,雙方於簽訂要約書內記明仲介服務費為成交總價2%(29萬2千元),嗣消費者再簽立給付服務費同意書計40萬元後,遂認為業者以欺騙話術超收服務費,致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發文請仲介積極妥處,並派員至仲介處訪查,經檢視案關資料消費者承買價為俗稱賣方「賣清」價,消費者簽立給付服務費同意書內容亦清楚記載包含買賣相關稅費,經扣除應繳相關稅費後,業者並未有超收服務費之情事,經地政局召開協調會議,仲介囿於未清楚說明,造成誤會願給付和解金1萬5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土地,成交總價為2千880萬元,消費者不服仲介收取高額服務費達成交總價的6%,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發文請仲介業者積極妥處未果,即召開協商會議,業者說明本案前與消費者簽訂土地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為成交價額,並記明地主實拿2千700萬元,仲介服務費外加。因消費者未給付服務費,故無超收服務費情事,惟業者因未先告知消費者,是以仲介業同意返還30萬元予消費者,消弭紛爭。
109 高雄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房屋,簽約時業者承諾賣價包含所有稅費,嗣後卻由賣方支付房地合一稅,又業者收取服務報酬超過內政部所訂標準,請求業者支付稅費並退還一半服務費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表示原開立之服務費確認單係包含地政士費用及相關代墊款,扣除該費用後,實際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報酬未超過6%標準。案經雙方協調後簽訂協議書,由業者自服務報酬退還8萬元作為房地合一稅之補償,圓滿解決糾紛。
109 新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業者未告知須繳納房地合一稅,致消費者實得金額短少8萬餘元,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業者補貼4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嘉義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成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書,嗣消費者未透過業者即自行與買方解除買賣契約,且未付仲介服務費,業者爰以存證信函要求8萬2千元服務費,遂生糾紛。 消費者至市政府請求解決仲介服務費問題,市政府經電話協商後,業者同意不收服務費,消費者為感謝業者服務,支付1,200元紅包,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8年
108 新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業者因稅金少算9萬元,竟扣減消費者實收價金,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洽雙方協調,由仲介公司補貼2萬予消費者,已達成和解並完成交屋,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7年
107 新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套房,因地政士在合約上記載,由買方(消費者)支付實價登錄費3,000元,消費者事後要求退還該費用遭拒,致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經電洽仲介公司回復表示,業者願補貼消費者實價登錄費用,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紛爭。
107 彰化縣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消費者表示於簽訂要約書時明確告知承辦經紀人員要約價金含括整個交易過程所需費用及稅費負擔,惟於交屋時卻要求消費者需給付「房屋稅、地價稅」稅務負擔而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同意消費者無需支付「房屋稅、地價稅」稅務負擔,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5年
105 高雄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僅以口頭說明若土地增值稅超過40萬元則不予成交,嗣買賣雙方簽約後報稅時,發現該屋土地增值稅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超過40萬元,遂要求解約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妥處,業者邀集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議後,由業者自行吸收超額土地增值稅額1萬3千元,並補償消費者4萬元,由消費者自行至地政事務所申辦產權移轉登記案件,免除代書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4年
104 宜蘭縣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後反悔不買,並表示交易過程中聽從仲介營業員指示填寫斡旋金契約,過程中僅告知下斡旋金反悔斡旋金會被没收,並無告知6%違約賠償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消費者(買方)同意支付10萬元違約金給賣方,並支付7萬元仲介報酬。仲介業亦同意消費者在一年內再透過仲介業成交者,得折讓7萬元居間報酬,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1年
101 新竹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銷售房屋,成交後發現土地增值稅無法以自用住宅稅率計課,欲提高房屋售價,買方不同意,亦不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致衍生糾紛。 案經本府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仲介公司努力協調後,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契約,解決糾紛。
民國99年
99 新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惟公司未明確告知土地增值稅額衍生爭議一案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公司表示經協商後屋主願意自行繳交土地增值稅。
99 新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惟公司未明確告知土地增值稅額衍生爭議一案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公司表示經協商後屋主願意自行繳交土地增值稅。

 

二、建商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09年
109 新竹縣 建商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房屋於104年12月取得使用執照、105年4月中旬交屋,消費者主張已繳納105年房屋稅之7個月稅費(104年12月至105年6月),業者應負擔其中4.5個月(計1萬2千餘元);惟業者欲以等價之電器產品補償消費者,遂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協商後,雙方達成和解,建商同意支付現金1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8年
108 臺北市 建商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立預售屋買賣契約,簽約後發現建商向其收取水電瓦斯外管接通費,有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遂主張建商應返還外管接通費80,152元,而生爭議。 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由仲介公司就自來水外線工程費及台電外線工程費,退還消費者20,000元,圓滿解決爭議。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取用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