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9.29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交易糾紛統計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08年
108 彰化縣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解說可選擇要約書或支付斡旋契金進行議價,且未詳實告知斡旋金轉為定金後因故悔約將沒收,故主張買賣契約不成立,要求返還所繳斡旋金50萬元且無需支付服務報酬33萬元遭拒,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本府並電洽業者瞭解處理情形,並邀集雙方於本府進行調解,經調解後,仲介同意支付消費者8萬元整和解金,消費者亦欣然接受,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3年
103 桃園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房屋並支付斡旋金,惟消費者提出仲介業者未告知消費者得選擇要約書或斡旋契約並說明其區別及替代關係(亦無書面簽名確認告知)、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並主張斡旋契約無效及主張斡旋金不得轉為簽約金及應退還等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嗣經業者召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和解並解除買賣契約,斡旋金由賣方沒收作為補償,賣方所支付之服務報酬支付與消費者(買方),另簽約代書費及其它規費,由消費者(買方)及賣方各自負擔一半,解決糾紛。
103 桃園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房屋並支付斡旋金,惟消費者提出仲介業者未告知消費者得選擇要約書或斡旋契約並說明其區別及替代關係(亦無書面簽名確認告知)、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並主張斡旋契約無效及主張斡旋金不得轉為簽約金及應退還等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嗣經業者召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和解並解除買賣契約,斡旋金由賣方沒收作為補償,賣方所支付之服務報酬支付與消費者(買方),另簽約代書費及其它規費,由消費者(買方)及賣方各自負擔一半,解決糾紛。
民國102年
102 南投縣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表示仲介業者未清楚告知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替代關係,遂交付斡旋金10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與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和解。
民國100年
100 臺南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表示業者未清楚告知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替代關係,遂交付斡旋金2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消費者斡旋金1.5萬元,雙方達成和解解除斡旋契約。
100 臺南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表示業者未清楚告知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替代關係,遂交付斡旋金2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消費者斡旋金1.5萬元,雙方達成和解解除斡旋契約。
民國98年
98 彰化縣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購買意願書,嗣後發現業者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選擇及說明,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購買意願書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4千元予消費者,解除購買意願書。
98 彰化縣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購買意願書,嗣後發現業者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選擇及說明,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購買意願書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4千元予消費者,解除購買意願書。
98 臺中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後,發現業者未告知消費者得選擇使用要約書,及斡旋契約未提供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中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後,發現業者未告知消費者得選擇使用要約書,及斡旋契約未提供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民國97年
97 彰化縣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成功後,始發現仲介業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選擇,及屋內設備老舊,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還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7 彰化縣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成功後,始發現仲介業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選擇,及屋內設備老舊,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還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7 臺南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立,簽定買賣契約前發現該屋陽台面積與建物謄本資料不符,且業者並未告知內政部版要約書選擇權,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及解除斡旋契約。
97 臺南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立,簽定買賣契約前發現該屋陽台面積與建物謄本資料不符,且業者並未告知內政部版要約書選擇權,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及解除斡旋契約。
民國96年
96 高雄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面額新臺幣10萬元支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嗣後發現業者未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規定,告知可選擇斡旋金或要約書,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面額新臺幣10萬元支票乙只予消費者及解除契約。
96 高雄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面額新臺幣10萬元支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嗣後發現業者未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規定,告知可選擇斡旋金或要約書,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面額新臺幣10萬元支票乙只予消費者及解除契約。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日期取用: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