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9.29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交易糾紛統計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1年
111 高雄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業者未盡求證義務,簽約後才知機車停車位需每年抽籤,非固定車位,實有詐騙疑慮,遂向業者求償50萬元補償,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簽訂協議書,經計算機車停車位月租及中籤率後,由業者補償20萬元予消費者。
民國107年
10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由仲介公司購屋,主張仲介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且催促簽約,又附近有大型基地台及水電管線更換等問題,認為業者有欺罔行為致其權益受損,要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經協調後已簽立協議書,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民國106年
106 新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經由仲介公司居間承買自然人所有之預售屋,主張於簽訂要約至買賣契約過程,因仲介公司催促、隱瞞交易資訊等欺罔行為,欲解約卻遭拒,致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函復消費者,雙方達成協議於不損及消費者權益下,仲介公司將協助儘速售出;另消費者購屋銀行貸款所衍生利息由仲介公司負擔,又銀行貸款額度不足20萬部分由業者出資無息協助借貸,圓滿和解爭議。
106 臺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賣屋,仲介公司提供實價登錄資料作為訂定售價之參考並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嗣後取得仲介公司售屋廣告單,發現廣告單上之實價登錄資料有同棟樓不同戶但售價卻高於仲介公司所提供之行情資料,認為仲介公司未提供正確售價資訊造成資訊不對稱並有欺罔行為,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主動向消費者解釋物件售價之差異處並提供消費者10萬補償金後,圓滿解決爭議。
民國105
105 花蓮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高齡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以每坪1萬2千元出售中古屋,詎料業者竟利用高齡消費者意識不清及其子女未陪伴之際,騙取該高齡消費者簽訂變更委託銷售契約書,改以每坪8千元出售中古屋,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高齡消費者與仲介業者合意,再予業者簽訂3個月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惟委託銷售價格仍為每坪1萬2千元,雙方圓滿解決爭執。
105 基隆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支付斡旋金,惟業者慫恿消費者之母親代為完成斡旋契約變更並提高購屋價金,消費者主張該提高價金非本人之意思表示,欲請仲介解除斡旋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經消保官協商雙方達成共識解除斡旋契約,並由仲介業者退還全數斡旋金。
民國104年
104 南投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業者明知該土地為農牧用地,卻隱瞞法規不符資訊且告知消費者可作工業使用,造成消費者認知落差過大,主張退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由地政處協商,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與賣方退還斡旋金1百萬元,圓滿解決爭執。
104 新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多次請業者釐清巷道是否為私人道路,惟業者皆表明「不是」,致使消費者做出錯誤判斷而以高價買入,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函表示已多次協調雙方解決巷道爭議疑慮,消費者(買方)同意支付10萬元賠償金予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103年
103 宜蘭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賣方高齡不識字)委託仲介業銷售2筆田地,因信任業者以口述方式要求2筆土地一併銷售,且委託銷售期間應短於3個月,惟該委託銷售契約卻僅有其中1筆較方整土地之委託銷售期間為3個月,有違消費者意思,又該契約非由消費者(賣方)親自簽名,且該簽名之姓名有誤,消費者(賣方)僅於該委託契約蓋手印等節,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雙方同意自即日起無條件解除本案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圓滿解決紛爭。
103 花蓮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空地,詎料仲介欺瞞買方出價資訊,多次誘騙消費者(賣方)調低委託銷售價格,致與市價差距過大,消費者(賣方)據以主張終止買賣契約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協調程序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由消費者(賣方)支付6萬元補償金予買方及仲介業者,圓滿解決爭執。
103 基隆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屋,聲稱業者將化糞池告知為排水孔,有隱瞞及欺罔行為,主張補償損失遭拒,致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消保官邀集雙方進行協商,由業者退回仲介服務報酬予消費者(買方),雙方達成和解。
103 基隆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屋,聲稱業者將化糞池告知為排水孔,有隱瞞及欺罔行為,主張補償損失遭拒,致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消保官邀集雙方進行協商,由業者退回仲介服務報酬予消費者(買方),雙方達成和解。
103 臺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仲介公司於執行仲介業務過程中表示游泳池每年5月至10月開放,但消費者於交屋時發現游泳池已4年未開放使用且遭建管處查報,正在施工填平,認為業者有刻意欺騙之事實,主張返還所支付之仲介服務費新臺幣15萬1千元整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仲介公司同意返還服務費新臺幣7萬5千元整,雙方均不再針對此案提出任何請求,達成和解。
民國102年
102 宜蘭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仲介業者與賣方蓄意欺瞞屋況,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記載未據實告知房屋牆壁有壁癌及龜裂情形,消費者認為賣方和仲介業者聯合欺騙且態度不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賣方和消費者進行協商,賣方同意補貼消費者新臺幣5萬元整修費用,並完成交屋,三方對爭議事項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102 臺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消費者於業者透露底價後下訂並繳交定金,然事後賣方反悔不賣,消費者認為業者疑有欺騙消費者之虞,致使自身權益遭受損失,要求仲介業賠償雙倍定金,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消費者同意接受仲介業者無息返還已支付之價金,雙方解除議價契約。
民國101年
101 花蓮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地,明知消費者目的在於種植有機作物,卻刻意隱瞞系爭農地無法種植有機作物之事實,仍促成消費者購買系爭農地,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44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兩造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兩造平均負擔地政士費用、仲介同意不收取仲介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01 新竹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新成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書,欲作二次施工將大門外推,卻無法取得管理委員會同意施作之同意書,認為仲介公司當初稱大門可外推施作是欺騙消費者,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並經本府地政處邀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三方召開協商會議,分析案情及建議解決方案,協商後三方達成協議,契約繼續履行,化解糾紛。
101 新竹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新成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書,欲作二次施工將大門外推,卻無法取得管理委員會同意施作之同意書,認為仲介公司當初稱大門可外推施作是欺騙消費者,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並經本府地政處邀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三方召開協商會議,分析案情及建議解決方案,協商後三方達成協議,契約繼續履行,化解糾紛。
101 臺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入住後發現屋內有傾斜及龜裂現象,經專業人員鑑定結果確定確有嚴重傾斜及龜裂之情形,懷疑業者惡意欺瞞,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3萬5千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解決糾紛。
101 臺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入住後發現屋內有傾斜及龜裂現象,經專業人員鑑定結果確定有嚴重傾斜及龜裂之情形,懷疑業者惡意欺瞞,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3萬5千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解決糾紛。
民國100年
100 臺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認仲介公司未盡告知屋況義務,包含賣方與鄰居不睦及房屋遭舉報室內裝修未獲申請核可,欺罔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雙方達成協議由買方補償賣方8萬8千元,並扣除相關費用後,解除買賣契約。
100 臺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認仲介公司未盡告知屋況義務,包含賣方與鄰居不睦及房屋遭舉報室內裝修未獲申請核可,欺罔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雙方達成協議由買方補償賣方8萬8千元,並扣除相關費用後,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98年
98 桃園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銷售成屋及1車位,但是簽訂買賣契約時發現出售2車位,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消費者支付新臺幣5千元予買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桃園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銷售成屋及1車位,但是簽訂買賣契約時發現出售2車位,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消費者支付新臺幣5千元予買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桃園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爰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0萬元委託仲介業者修繕,但該業者未作修繕行為,而買方又提出降價請求,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9萬元予買方。
98 桃園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爰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0萬元委託仲介業者修繕,但該業者未作修繕行為,而買方又提出降價請求,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9萬元予買方。
民國96年
96 基隆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業務員介紹該屋屋齡為9年,旋即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簽訂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嗣後再次查看該屋時,由該業者另一業務員得知該屋屋齡為20年,與原業務員說明差距過大,遂請求退還斡旋金及解除委託議價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成立,業者同意退還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及解除委託議價委託契約。
96 基隆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業務員介紹該屋屋齡為9年,旋即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簽訂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嗣後再次查看該屋時,由該業者另一業務員得知該屋屋齡為20年,與原業務員說明差距過大,遂請求退還斡旋金及解除委託議價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成立,業者同意退還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及解除委託議價委託契約。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日期取用: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