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9.29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交易糾紛統計

一、仲介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0年
110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支付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又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嗣因家人反對購屋,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與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斡旋金5萬元予消費者,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民國109年
109 南投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意願書時交付斡旋金5萬元,並註記如成交斡旋金轉成定金;如無,則轉成支付賣方違約金。嗣後消費者因故不願購買,欲拿回斡旋金,因退款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達成協議,因買賣無成交,是以由賣方收取斡旋金(違約金)5萬元,業者不收取消費者服務報酬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09 桃園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承買土地並支付定金10萬元,簽約前因認為該土地位於河川整治線範圍內,將影響土地使用及價值,遂主張買賣不成立,要求業者返還定金,業者以該土地未有消費者陳述情事,未予同意,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業者說明秉誠信從業,並表示定金已由賣方及業者分別沒入5萬元,消費者經業者解說後,當場為事前誤解道歉,業者接受道歉並返還消費者定金4萬元,圓滿解決糾紛。
109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42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又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嗣因家人反對購屋,遂同意被沒收斡旋金42萬元,隔1個月後消費者發現已有新買主,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與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20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民國108年
108 高雄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已簽定斡旋契約並支付斡旋金5萬元,亦經屋主同意以斡旋價格出售,故斡旋金已轉定金,因地下層與一樓似乎權屬未明,消費者主張解除斡旋並退還全部斡旋金遭拒,衍生消費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原本斡旋金5萬元,由賣方與業者共同退還1萬元補償予消費者,業者並放棄任何該案報酬,圓滿解決糾紛。
10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由仲介公司租屋,主張房屋未依約定時間完成裝修,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要求退還定金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和解,已退還定金3仟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房客)委由仲介業者租屋,於房東同意出租且收取定金後,並未繼續履行簽訂租約,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於定金收據已載明,如無法簽訂租約,則僅返還定金之金額,並已返還定金予消費者(房客)。
民國107年
107 南投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仲介購屋後,因故欲退定金10萬元,因退款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消費者(買方)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地政處電話聯繫追蹤業者主動協商,經協商後,三方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與賣方退還6萬元予買方,圓滿解決紛爭。
107 桃園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出價980萬元簽立委託斡旋契約書並交付9.8萬個人商業本票,嗣以個人精神躁鬱因素,要求解約並返還已轉成定金的個人商業本票,仲介主張屋主要求15%違約金,消費者無法接受,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即往仲介公司作業務查核,同時請仲介先自行妥處未果,旋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並要求仲介偕同案關賣方與會,是日消費者與仲介、賣方以6萬元違約金逹成和解,結束紛爭。
107 高雄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於簽立買賣議價委託書及支付支票50萬元斡旋金後,因超過議價委託期間買賣契約不成立,要求仲介業者退還50萬元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本局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業者願返還消費者50萬元支票,雙方達成和解。
107 基隆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定斡旋契約,嗣後發現該標的有漏水情形,主張取消斡旋契約並退還斡旋金遭拒,業者表示賣方已允諾該價格,遂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處,案經本府協調後,業者同意返還全數斡旋金,圓滿解決紛爭。
107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帶看房屋與車位,旋即付了斡旋金100萬元,賣方同意出賣後即將斡旋金轉為定金,簽約當天房仲告知交易車位與帶看車位不同,經消費者要求試停後不滿意,主張取消簽約並無條件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照消保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賣方退還消費者(買方)60萬元定金,且仲介公司不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費,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賃房屋,並支付定金25,500元予仲介,惟尚未簽訂租賃契約,消費者嗣後決定不承租,請求仲介退還定金,惟仲介公司認為應按民法第249條第2款予以沒收,雙方協議不成,遂生爭議。 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該公司多次聯繫消費者未果,後經本局聯繫消費者,並由仲介公司退還25,500元定金予消費者後,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簽訂議價委託書,於支付新臺幣5萬元斡旋金後,因賣方同意出售與消費者(買方)撤回議價時點之認定不一致,消費者(買方)主張其撤回議價在先,賣方應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同意退還新臺幣2萬5000元予消費者(買方),消費者(買方)與業者同意解除本議價委託書,順利解決紛爭。
民國106年
106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地,主張因貸款未達原約定成數,請求返還斡旋金不成,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賣方已與消費者(買方)已達成和解,並約定日期返還斡旋金10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6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承租房屋,看屋後即要求消費者支付4千元定金,消費者與家人討論2天後,向業者表示不欲簽訂租約,請求退還定金,但仲介公司相應不理,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於此期間內亦多次詢問仲介公司處理進度,並邀集雙方召開協商會,協調結果仲介公司同意全數退還消費者已支付定金新臺幣4千元整,雙方達成和解。
106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中古屋並支付定金10萬,後因故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合約,並由賣方沒收10萬元訂金,嗣後消費者主張未給予履行契約審閱期,要求返還定金,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邀集雙方共同協商,買賣雙方合意不繼續履行後續簽約事宜,賣方並返還新臺幣10萬元整定金予買方,雙方達成和解。
106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支付新臺幣10萬元為斡旋金,屋主同意出售尚未簽訂買賣契約之際,買賣雙方對於標的房屋瑕疵修繕方式意見分歧,故消費者主張返還定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協議不簽訂買賣契約,賣方同意退還消費者新臺幣5萬元,順利解決紛爭。
民國105年
105 桃園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於簽訂斡旋合約書並支付定金15,000元後,消費者因家庭因素考量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業者退回全數定金未果,遂生爭議。 依內政部102年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099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不動產消費爭議處理作業程序規定,主動召開協商會。歷經兩次協商會後,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願退回消費者11,250元定金,順利解決爭議。
105 雲林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定金新臺幣35萬元,嗣後主張業者未詳盡告知買方權益,故無購買意願,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定金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業者表示經協調買賣双方達成共識,賣方沒收定金5萬元,退還買方定金30萬元,雙方解除契約,解決糾紛。
105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2人共同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簽定買賣契約後因消費者之一親友重病急需醫療費用,故請求退還定金(10萬元)半數未果,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業者表示其與賣方及消費者三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5萬元作為違約賠償,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4年
104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消費者表示業者未提供當地實價登錄資訊予委託人,且未詳盡說明屋況,致使陷於錯誤而簽立契約並交付10萬元定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消費者進行協商,協商結果由仲介業者退還消費者新臺幣5萬元,雙方不再追究相關責任,圓滿解決糾紛。
104 苗栗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支付斡旋金,消費者議價期間主張房屋有瑕疵,請求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地政局邀請雙方協調,雙方同意解除契約,消費者同意斡旋金由賣方没收,解決糾紛。
104 高雄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繳交40萬元訂金後發現交易之標的物為未保存建物,請求返還並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業者退還定金40萬元並解除買賣契約,雙方和解。
104 雲林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斡旋金10萬元,後因發現該大樓曾發生跳樓事件而不願購買,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斡旋金10萬元予消費者,解決糾紛。
104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已支付斡旋金,消費者似因家庭因素無法履約主張退還斡旋金遭拒,業者表示賣方堅持履約並要求賠償第一期期款,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給付5萬元予賣方並解除契約,解決糾紛。
104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已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並經斡旋成功轉成定金,嗣後因故反悔無購買意願,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解決紛爭。
民國103年
103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成屋,賣方簽署同意出售後,消費者因該不動產上下樓梯困難、無法停放任何交通工具及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因素,要求退回斡旋金並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由於斡旋金已轉成定金由賣方沒收,故由仲介業者給付慰問金5萬元予消費者,消費者同意一定期間內再透過該業者購屋,圓滿解決紛爭。
103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成屋,賣方簽署同意出售後,消費者因該不動產上下樓梯困難、無法停放任何交通工具及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因素,要求退回斡旋金並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由於斡旋金已轉成定金由賣方沒收,故由仲介業者給付慰問金5萬元予消費者,消費者同意一定期間內再透過該業者購屋,圓滿解決紛爭。
103 南投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給付斡旋金10萬元請仲介公司向屋主議價。嗣屋主同意後消費者不願購買,並請求仲介公司返還斡旋金,仲介稱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且被屋主沒收,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公司同意返還定金5萬元予消費者,解決糾紛。
103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已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經斡旋成功轉成定金後,因故反悔不買,請求解除斡旋契約並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4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同意退還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同意解除斡旋契約(不動產買方議價委託契約),解決糾紛。
民國102年
102 基隆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告知其權利義務、未提供3個月成交行情及建物有違建部分,故主張業者應退還二分之一定金(斡旋金已轉為定金)遭拒,遂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地政處居間協調雙方已達成和解,由賣方退還買方二分之一定金,解決紛爭。
102 彰化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置房屋,已簽訂斡旋契約並支付10萬元定金,未料業者於通知成交後遲未辦理簽訂買賣契約事宜,消費者認為業者顯已違約,遂生爭議。 案經本府函請仲介業者妥善處理,爭議雙方於本府協調處理下已合解,並協議取消買賣契約。
民國101年
101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斡旋購買土地乙筆,已簽定購買意願書並支付新台幣20萬元本票,隔天複看即通知業者終止斡旋契約,但業者表示賣方已同意出售,並將系爭本票轉為定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經雙方協商結果,消費者同意支付新台幣8萬元整作為本案買方違約金及居間報酬,業者應向賣方索回20萬元本票並返還給消費者。
101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斡旋購買土地乙筆,已簽定購買意願書並支付新台幣20萬元本票,隔天複看即通知業者終止斡旋契約,但業者表示賣方已同意出售,並將系爭本票轉為定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經雙方協商結果,消費者同意支付新台幣8萬元整作為本案買方違約金及居間報酬,業者應向賣方索回20萬元本票並返還給消費者。
101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簽斡旋契約購買不動產,因業者未明確告知有要約書或斡旋契約的選擇,且經紀人員未逐一說明簽約後不購買之嚴重性,故請求返還斡旋金(已轉定金)新臺幣5萬元並解除契約遭拒,因而產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已另尋找新買主與賣方簽約,並協商賣方退還消費者5萬元定金,經消費者收回5萬元後即撤銷申訴,解決糾紛。
101 桃園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並已支付定金新台幣2萬元,惟部份土地為共有,消費者恐日後有土地糾紛產生,遂請求返還定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1 桃園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並已支付定金新台幣2萬元,惟部分土地為共有,消費者恐日後有土地糾紛產生,遂請求返還定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1 新竹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與仲介公司簽訂斡旋金議價委託書並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委託仲介公司以750萬元議價購買房屋,買賣價款談妥後,因部分條件買賣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遂不願繼續簽訂買賣契約,並請求賣方返還已轉為定金之斡旋金及解除斡旋金議價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經本府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仲介公司努力協商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返還新台幣2萬元定金並解除斡旋金議價契約。
101 彰化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置房屋,於簽訂購買意願書並交付斡旋金新台幣70萬元(本票)後,發現通行權有疑慮,要求排除疑慮或解約退還斡旋金,經仲介業者表示賣方已同意售屋,斡旋金已轉成定金並交付賣方,又賣方已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買方同意支付新台幣5萬元予賣方,賣方撤回本票裁定並將本票交還買方,解決消費糾紛。
101 彰化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置房屋,於簽訂購買意願書並交付斡旋金新台幣70萬元(本票)後,發現通行權有疑慮,要求排除疑慮或解約退還斡旋金,經仲介業者表示賣方已同意售屋,斡旋金已轉成定金並交付賣方,又賣方已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買方同意支付新台幣5萬元予賣方,賣方撤回本票裁定並將本票交還買方,解決消費糾紛。
101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買賣成屋,因賣方簽訂專任委託約後欲改簽訂一般委託約遭拒,致買方支付斡旋金及定金後,發生賣方不願出售情事,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賣方同意支付買方新臺幣10萬元、給付仲介公司服務費新臺幣14萬元,仲介公司於會後返還定金予買方,原委託銷售契約書、購屋承諾書無條件解除,三方均不再對此案提出任何請求,達成和解。
民國100年
100 花蓮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斡旋期間內,兩造對於房屋價金尚未達成合意,仲介即將斡旋金轉為訂金,請求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消費者保護官並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1條規定,無條件退還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及解除契約。
100 花蓮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斡旋期間內,兩造對於房屋價金尚未達成合意,仲介即將斡旋金轉為訂金,請求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消費者保護官並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1條規定,無條件退還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及解除契約。
民國99年
99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但經斡旋成功,斡旋金轉成定金後,向仲介業者表示不想購買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再經由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9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長輩反對而不買,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3.4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99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但經斡旋成功,斡旋金轉成定金後,向仲介業者表示不想購買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再經由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9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長輩反對而不買,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3.4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99 桃園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租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0.3萬元,成立租賃契約,發現該屋有漏水及地磚隆起情形,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退回新臺幣0.3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99 桃園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租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0.3萬元,成立租賃契約,發現該屋有漏水及地磚隆起情形,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退回新臺幣0.3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99 新竹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36.5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故反悔不買,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及仲介業同意退回新臺幣36.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
99 新竹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36.5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故反悔不買,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及仲介業同意退回新臺幣36.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
99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及新臺幣20萬元本票,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室內裝潢與廣告全新裝潢不符,遂請求解除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退回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及新臺幣2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99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1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貸款無法負擔,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11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99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及新臺幣20萬元本票,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室內裝潢與廣告全新裝潢不符,遂請求解除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退回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及新臺幣2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99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1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貸款無法負擔,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11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99 彰化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99 彰化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99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成功,將斡旋金轉成定金後,始發現仲介業未告知該屋有2次施工若經舉報將遭拆除,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9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成功,將斡旋金轉成定金後,始發現仲介業未告知該屋有2次施工若經舉報將遭拆除,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9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故反悔不買,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1.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9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故反悔不買,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1.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民國98年
98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未簽訂買賣契約前,發現該屋座落地段在颱風來襲時常有淹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及停止斡旋,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另由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98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未簽訂買賣契約前,發現該屋座落地段在颱風來襲時常有淹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及停止斡旋,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另由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9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82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仲介業者提供捷運環狀軌道路線與事實不符,權益受損,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6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千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因故不租,遂向業者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屋主退回新臺幣2千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9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82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仲介業者提供捷運環狀軌道路線與事實不符,權益受損,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6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千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因故不租,遂向業者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屋主退回新臺幣2千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50萬元支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於斡旋期間內賣方同意出售,但未獲斡旋成功訊息,遂於斡旋期間屆滿,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無條件退還付斡旋金新臺幣150萬元支票乙只,及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50萬元支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於斡旋期間內賣方同意出售,但未獲斡旋成功訊息,遂於斡旋期間屆滿,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無條件退還付斡旋金新臺幣150萬元支票乙只,及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斡旋期間請求終止斡旋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5千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支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嗣後業者與賣方因服務費爭議,賣方不賣,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2萬元支票乙只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斡旋期間請求終止斡旋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5千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支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嗣後業者與賣方因服務費爭議,賣方不賣,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2萬元支票乙只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民國97年
97 高雄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始發現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高雄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始發現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96年
96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台幣2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座向不適合居住,遂請求返還定金新台幣2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定金新台幣2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買賣契約。
96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台幣2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座向不適合居住,遂請求返還定金新台幣2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定金新台幣2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買賣契約。

 

二、建商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1年
111 臺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以可節稅為由,聳恿消費者以子女之名義簽定買賣契約,並支付定金10萬元,嗣後查詢實價登錄,發現買價偏離市場行情,且始知未成年人買房無法貸款,要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妥適處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定金10萬元予消費者。
111 臺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訂購預售屋,支付定金並完成簽定契約之程序後欲解約,業者主張係可歸責於買方之情事,應沒收全額定金,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協調會中建商同意退還定金6成,並扣除信用卡退刷手續費及銀行匯款手續費,雙方達成和解並同意解除契約。
民國110年
110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以信用卡支付定金20萬元,嗣因個人因素要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定金,惟業者表示定金不可以信用卡刷退,並要求收取手續費,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回復表示,已返還定金20萬元予消費者(原卡刷退),且未收取手續費,並附有退戶作業申請書及刷卡證明為憑,雙方達成和解。
110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以子女名義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及開立本票,嗣後要求解除契約並退還定金及本票,業者表示需問公司才能回復,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達成協議,已解除契約退還定金並附有退訂申請書及刷卡證明為憑,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9年
109 雲林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10萬元,嗣後不願購買,要求退還定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縣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後,雙方達成協議,建商同意完成退戶手續後,退還2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彰化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5萬元,嗣主張業者未給予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且不願辦理履約擔保,要求返還定金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縣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定並返還定金5萬元予消費者,並簽署退戶切結書,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8年
108 雲林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20萬元後,因故不願購買,請求退還定金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定金19萬4千元予消費者,解決糾紛。
108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主張簽約後5日即表達取消購買,然承辦人員表示無法退還定金,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公司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後不願承買要求返還定金,並已按照退訂規定檢附相關資料,惟公司迄未表示退還時間,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已開立票據退還定金,雙方並簽訂協議書,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7年
107 苗栗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因故無法負擔貸款,要求退還訂金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同意將訂金10萬元整全數返還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賣方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嗣取消訂購要求返還定金,惟建商不同意,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設公司回復表示,已經與消費者完成退戶事宜及返還訂金,並附有退款刷卡證明憑據。
民國106年
106 桃園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簽下房屋訂購單,付出訂金10萬,翌日即反悔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已付價款,惟企業經營者未能積極解決,消費者遂提出申訴。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主動致電建設公司總部及案場,取得總部同意無條件解約,經查係案場現場人員向總公司意思傳達有誤及基於案場人員工作獎金等因素,經地政局協調下,於協商會前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後,因故欲退定金,因退款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及公會代表召開會議協調後,買賣雙方達成和解,同意解除買買契約,買方因故欲解約願支付違約金132萬予賣方,圓滿解決紛爭。
106 臺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已支付預付款10%(計新臺幣63萬8千元),主張因病症發作欠思慮購屋,請求退款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消費者依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調解。於調解會前,消費者與建商達成和解,以消費者已支付預付款中新臺幣9千6百餘元工程費用作為損害金,建商同意將餘款新臺幣62萬8千餘元返還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5年
105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受銷售人員之誘導而未經審閱即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事後因預算考量主張退戶,惟建商表示須沒收定金,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本府並多次電洽建商進行協調,建商表示同意退還定金10萬元予消費者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3年
103 臺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築業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因業者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誤繕土地標示而反悔不買,請求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及賠償1倍違約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業者同意退還新臺幣10萬元定金並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解決糾紛。
民國101年
101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已支付10萬元定金,因發現附近有嫌惡設施,遂要求解約並返還定金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本局,建商表示已將定金10萬元退回至該消費者帳戶。
民國100年
100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訂購預售建案1戶,並給付訂金34萬元,復因故欲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訂金,惟業者遲未同意解除契約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並返還申訴人28萬4,000元。
100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訂購預售建案1戶,並給付訂金34萬元,復因故欲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訂金,惟業者遲未同意解除契約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並返還申訴人28萬4,000元。
民國99年
99 南投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建案基地為乙種建築用地,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建商退回定金新臺幣10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99 南投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建案基地為乙種建築用地,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建商退回定金新臺幣10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98年
98 彰化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房屋買賣契約,因家庭及工作因素無法履約,遂請求返還定金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98 彰化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房屋買賣契約,因家庭及工作因素無法履約,遂請求返還定金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98 臺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訂購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5萬元,成立訂購契約,發現房屋格局不佳,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訂購契約,建商僅同意退還新臺幣5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還定金新臺幣9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訂購契約。
98 臺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訂購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5萬元,成立訂購契約,發現房屋格局不佳,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訂購契約,建商僅同意退還新臺幣5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還定金新臺幣9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訂購契約。
民國97年
97 南投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建商未依銷售人員承諾事項履行,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調成立,由建商退還新台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南投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建商未依銷售人員承諾事項履行,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調成立,由建商退還新台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彰化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經考量財務狀況,恐日後無法履約,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彰化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經考量財務狀況,恐日後無法履約,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96年
96 苗栗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後成立預售屋買賣契約,並多次與建商變更室內格局規劃設計等,惟嗣後消費者反悔其格局而不買,遂要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建商沒收定金,並由消費者酌付規劃設計費用(金額保密),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6 苗栗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後成立預售屋買賣契約,並多次與建商變更室內格局規劃設計等,惟嗣後消費者反悔其格局而不買,遂要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建商沒收定金,並由消費者酌付規劃設計費用(金額保密),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6 臺中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聲請人訂購房屋,預付訂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後因退訂爭議,聲請人向相對人反應未妥適處理。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預付定金新台幣20萬元,成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嗣後因故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沒收新臺幣1萬元,另同意退還面額新台幣14萬元支票乙紙予消費者,並捐贈新台幣5萬元予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及解除買賣契約。
96 臺中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聲請人訂購房屋,預付訂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後因退訂爭議,聲請人向相對人反應未妥適處理。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預付定金新台幣20萬元,成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嗣後因故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沒收新臺幣1萬元,另同意退還面額新台幣14萬元支票乙紙予消費者,並捐贈新台幣5萬元予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及解除買賣契約。

 

三、代銷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0年
110 桃園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經由代銷業者訂購預售屋並支付定金10萬元,嗣後因故取消承購要求退還定金,惟業者只同意退還5萬元,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返還定金10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7年
107 桃園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服務態度不佳,且訂購單所載坪數與代銷口述坪數不符,及銷售坪數與單價亦遭無條件進位等爭議,致總價多算了8萬元,消費者不願接受退訂處理,要求業者退還10萬元定金外並加10萬元賠償金未果,業者主張,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經地政局協調下,消費者同意業者退還訂金10萬元解約,並要求業者公開道歉;代銷於協商會當面向消費者道歉及退還10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6年
106 新北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建案之預定保留戶,並以信用卡預刷10萬元,因故退刷取消保留戶,惟未收到款項,致申訴人認有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與該公司電話聯繫後,申訴人表示已開立支票及退款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99年
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6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9.5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4.9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6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9.5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4.9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99 新北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訂購契約載明房屋總價及付款方式,嗣後建商因故取消訂購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以電話協調消費者及代銷業者達成協議,建商支付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訂購契約。
99 新北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訂購契約載明房屋總價及付款方式,嗣後建商因故取消訂購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以電話協調消費者及代銷業者達成協議,建商支付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訂購契約。
民國98年
98 基隆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斡旋金契約,因家人反對購買該屋,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代銷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代銷業退回新臺幣6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基隆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斡旋金契約,因家人反對購買該屋,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代銷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代銷業退回新臺幣6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四、其他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09年
109 高雄市 其他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與屋主至地政士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繳交訂金2萬元予屋主,1千元簽約費予地政士,事後因故無意願購買,請求退回訂金及契約費用未果,致生爭議。 本案請地政士妥適處理,經與屋主再三連繫,並與消費者三方達成協議,由屋主及地政士全數退還訂金及簽約費用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民國108年
108 臺北市 其它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看屋後確認租期及租金,並支付1個月租金和2個月押金(共2.1萬元)後旋即入住,入住後發現房屋有嚴重滲漏水,於居住第5天決定退租,並告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同時與房東協議退還押金與未到期之租金,並經房東同意退還,惟房東遲未退還,且無法取得聯繫,遂生爭議。 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解約,並由房東退回押金及未到期之租金(共1.5萬元)予承租人,圓滿解決爭議。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日期取用: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