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
2022.10.03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依「全國國土計畫」以及內政部108年2月21日修正之「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內容之一,惟因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時程急迫,爰經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討論,決定第1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先行指認優先規劃地區,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再依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啟動變更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就鄉(鎮、市、區)或其他適當範圍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以作為後續土地使用或空間發展指導原則。

 

(一)為什麼要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鄉村地區於國土空間結構中具有自明性,且具有獨立自主的個性,是國民多元生活方式的一種選擇,因此,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在於支持鄉村地區回歸實際需求滿足,透過資源妥善分配,形成鄉村地區生活方式的社會性支撐系統,並農業生產、氣候變遷、環境保護、文化保存、高齡照護、地方創生等面向需求,配套進行空間規劃。

 

(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的空間範圍

係以「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以外」之傳統「非都市土地」為規劃重點。

 

相關內容,可參閱下列資料: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手冊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手冊」委託案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策略及國土功能分區指導原則」委託案

      成果報告書簡要版

      成果報告書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