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原名稱為「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係內政部於68年6月22日依職權訂定,於77年6月13日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第4項授權規定,修正為本辦法現行名稱並修正全文,作為辦理市地重劃之依據,歷經十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施行為104年7月13日。因應重劃後取得抵費地種類多元,為利主管機關得視個別抵費地條件及重劃區情形,靈活運用抵費地,爰修正本辦法第54條,放寬抵費地處分限制,除公開標售外,得逕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以多元化開發利用,擴大重劃效益。
資料來源:內政部令(台內地字第1110265162號),1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