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公有非公用土地參與危老重建的時程,內政部15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草案,明定公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非公用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50%以上者外,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的適用,以解決目前辦理時程冗長的困境,將有效提升公產參與危老重建計畫的效率。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規定,危老重建計畫範圍內,若有公私有土地及建物夾雜的情形時,公有財產部分,須先依照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後,才可參與,將會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改善的推動時程。
因此,內政部於今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明訂公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具體利用、開發計畫或面積達重建計畫一半者外,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不受相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限制,以加速公有房地參與重建的辦理時效。
內政部另表示,為讓公產管理機關能彈性選擇參與危老重建的方式,這次修法也明定公有非公用財產參與重建,可與起造人協議合建分配重建後房地、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等方式處理。另也授權各財產管理機關,自行訂定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同意參與重建計畫的情形,以及參與危老重建的適用條件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利實務執行。
內政部指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加速推動公私共有土地及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
資料來源:內政部新聞稿(發稿單位:營建署),1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