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89年修訂後,放寬農地農有政策,同年土地法修訂開放自然人皆可承受農地。作為農舍興建資格及辦理程序法源依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興建農舍辦法)自90年4月26日經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銜訂定發布後,始將農政單位加入農舍申請先行程序「申請人資格審查」之一環。由於「農舍申請人資格」之認定及農舍問題屢為外界關注,嗣興建農舍辦法於104年9月4日修正後,增加申請人提出經營計畫書送審查、用地現勘及農業生產實績相關規範,爰此,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除為配合興建農舍辦法相關規定,並為因應實務執行需要,針對農舍管理「申請」階段提出策進作為。
復為使有關農舍興建資格審查標準、程序及申請人應備文件明確,俾利申請人權益保障及提高行政效率,彙整「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注意事項」、「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及相關函釋,爰訂定「臺北市農舍興建資格審查原則」(以下簡稱本審查原則),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審查原則之訂定目的。
二、明定本審查原則用詞定義。
三、明定向本局提出農業用地農舍興建資格之申請所應檢具文件。
四、明定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整體配置應符合事項。
五、明定申請人所提出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應視實際情形表明事項。
六、明定本局於受理農舍興建資格申請案後,應會同相關權責機關進行聯合審查,以及其辦理方式、通知補正程序,及本局對於未依法進行補正者之處理方式。
七、明定經本局審查符合農舍興建資格者,應核發農舍興建資格條件審查同意書;並明定該同意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倘申請人逾期提出建造執照申請,失其效力;另明定同意書得申請展延之次數及期限。
八、明定本局得廢止同意書之情形及後續辦理程序。
九、明定本局得撤銷同意書之情形及後續辦理程序。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農字第11130309581號令訂定發布,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