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於92年12月15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11年5月2日。
為配合農業生產後生成之農事副產物再利用,減少資源浪費,爰擬具「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一修正草案,修正「稻草、稻殼集貨加工室(場)」細目為「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並規範其來源必須為「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剩餘之副產物」。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農糧字第1111061340A號),11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