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重複或者對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分別按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辦理更正或者依同法第35條規定向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復查,以免讓自己之權益受損。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之規定,於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若是對核定之稅捐不服時,則得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天內,或者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天內,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法第17條查對更正適用於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或計算錯誤(例如納稅人姓名記載錯誤);而同法第35條復查適用於課稅之內容發生爭議,兩者不同,納稅義務人要注意法條之適用及申請期限,以保護自身稅務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