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鼓勵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消除房東會被查稅的疑慮,內政部15日部務會報通過「住宅法」第3條、第15條、第16條修正草案,增訂租金補貼不得做為追溯課徵稅捐的依據,並有條件放寬公益出租態樣,鼓勵更多房東一同「用好房、做好事」,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將房屋出租給有需要的民眾。
內政部表示,考量經濟或社會弱勢的民眾,實際租屋狀況,這次修法放寬公益出租的態樣,明訂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社福團體後,再由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條件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將能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另增訂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資料及租賃所得,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查核依據,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的規定,讓房東放心的成為公益出租人。
內政部指出,政府肯定並感謝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申請租補的房客,提供公益出租人可享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近三年來全台公益出租人已突破10萬人,可見房東已逐漸接受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並認知成為公益出租人對自身是有好處的。
這次「住宅法」修正,就是要創造讓房東能放心出租,房客安心承租的租屋體系,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資料來源:內政部新聞稿(發稿單位:營建署),1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