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貸款項目 | ||||
公司法人 | 自然人 | 購地貸款 | 餘屋貸款 |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 |
99.6.4#註一 | - |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房屋(含基地)鑑價金額之七成。 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以修繕、周或轉金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
- | - | - |
99.12.30#註二 | 6成,無寬限期 | 同公司法人規定 | 6.5成,保留一成動工款 檢附具體興建計畫 |
- | - |
101.6.21#註三 | 6成,無寬限期 | - | - | - |
時間 | 公司法人 | 自然人 | 購地貸款 | 餘屋貸款 |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 ||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 已有一戶購屋貸款 | 已有兩戶以上購屋貸款 | |||||
103.6.27#註四 | 5成,無寬限期 | 五成,無寬限期 | 6成,無寬限期 | 五成,無寬限期 | 6.5成,保留一成動工款 檢附具體興建計畫 |
- | - |
104.8.13#註五 | (一)不得有寬限期。 (二)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 (三)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
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全國不分區第三戶購屋貸款之最高貸款成數均調整為六成。 | 6.5成,保留一成動工款 檢附具體興建計畫 |
- | - |
時間 | 公司法人 | 自然人 | 購地貸款 | 餘屋貸款 |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 |||
第一戶購置住宅貸款 | 第二戶以上購置住宅貸款 |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 第三戶購屋貸款 | 第四戶以上購屋貸款 | ||||
109.12.8 | 6成,無寬限期 | 5成,無寬限期 | 6成,無寬限期 | 6成,無寬限期 | 6成,無寬限期 | 6.5成,保留一成動工款 檢附具體興建計畫 |
5成 | 銀行自律規範 |
時間 | 公司法人 | 自然人 | 購地貸款 | 餘屋貸款 |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 ||||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 特定地區第二戶購屋貸款 | 第三戶購屋貸款 | 第四戶以上購屋貸款 | ||||||
110.9.24#註六 | 4成,無寬限期 | 已有2戶以下房貸之購置高價住宅貸款:5.5成,無寬限期。 | - | 5.5成,無寬限期 | 5成,無寬限期 | 6.5成,保留一成動工款 檢附具體興建計畫 |
5.5成 | 5.5成,合於以下條件之一者除外: 抵押土地已動工興建開發 借款人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開發計畫,並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開發 |
|
110.12.17 | 維持不變 | 維持不變 | 維持不變 | 無寬限期 | 維持不變 | 維持不變 | 6成,保留一成動工款 檢附具體興建計畫 |
維持不變 | 5成,合於以下條件之一者除外: 抵押土地已動工興建開發 借款人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開發計畫,並切結於1年內動工興建開發 |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內政部統計通報111年第40週
註一:(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人壽保險公司。(二)特定地區:指臺北市及臺北縣十個縣轄市(板橋市、三重市、中和市、永和市、新莊市、新店市、土城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三)購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房屋(含基地)之抵押貸款。
註二:(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二)特定地區:指臺北市及新北市十三個行政區(板橋區、三重區、中和區、永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樹林區、汐止區、三峽區、林口區、淡水區)。(三)購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住宅(含基地)之抵押貸款。(四)土地抵押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以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為擔保之貸款。(五)借款人:指自然人及公司法人。
註三:購置高價住宅貸款認定:1、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住宅(含基地)。2、臺北市或新北市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新臺幣8千萬元以上。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
註四:(一) 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 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 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二) 購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爲購買建物權 狀含有「住」字樣之非高價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三)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 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1. 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2. 座落於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 六千萬元以上。3. 座落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者: 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四) 特定地區:指下列行政區:1. 臺北市所有行政區。2. 新北市十七個行政區(板橋區、三重區、中和區、永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 洲區、樹林區、汐止區、三峽區、林口區、 淡水區、五股區、泰山區、八里區、鶯歌區)。3. 桃園縣四個行政區(桃園市、蘆竹市、中壢市、 龜山鄉)。(五) 購置住宅貸款:指購屋貸款及購置高價住宅貸 款。(六) 土地抵押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以都市計 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為擔保,而辦理之 貸款。(七) 借款人:指自然人及公司法人。
註五:特定地區:指下列行政區:1.臺北市所有行政區。2.新北市十五個行政區(板橋區、三重區、中和區、永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樹林區、汐止區、三峽區、林口區、淡水區、五股區、泰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