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89年9月8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07年8月20日。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交換國有不動產應考量對其毗鄰國有不動產利用之影響。(修正條文第2條)
二、為加速中央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求辦理國、私有不動產交換案件時程,增訂需求機關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或適當機構查估不動產價值等有關規定,及擬交換之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就查估評定之價值,得提出異議機制。(修正條文第5條之1及第9條)
三、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及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之整體開發案,修正得辦理交換之區位範圍。(修正條文第6條)
四、為利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有所依循,明定得適用申請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之1)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產管字第11100318600號,1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