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始行出售者,屬於成屋交易,房地持有期間應自所取得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並非從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0年7月間出售其於107年6月間取得之房地,經該局以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70萬餘元。甲君不服,主張該房地係103年8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而購入,持有期間從訂約購入日起算已逾6年云云。案經該局以預售屋及成屋均得成為交易標的,但兩者交易有別,預售屋交易係以預售房地契約所表彰的權利義務為交易標的,需經建設公司同意換約,買方始能取得向建設公司請求移轉完工後房地所有權之權利;成屋交易以房地所有權為交易標的,買方向賣方請求移轉房地所有權。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至第5點規定,預售屋交易的持有期間,自購入時買賣契約訂定日計算至出售時買賣契約訂定日;而成屋交易的持有期間,則自所取得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至所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甲君購入房地時雖為預售屋,但出售時屬已取得房地所有權之成屋,持有期間應從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日起算,不能併計預售屋階段之持有期間,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發稿單位:北區國稅局),11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