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塗銷因未繳納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之禁止財產處分,得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納稅款擔保,該不動產擔保價值的計算,可主動提示銀行貸款評定房屋及土地款價格等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經認定足額擔保,即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或稅捐稽徵機關以之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為估價原則。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發稿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