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15點修正規定如下:
申報人未依第10點辦理,或經查有以前年度欠稅(費)之案件,稽徵機關先行匯出 各稅核定及查欠後之繳稅(費)資料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申報人依前點期限自行列印繳款書;申報人應於滯納期限屆滿前(免稅或不課徵案件應於收件日起第45日前),將下列文件送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辦理完成申報程序:
一、 蓋妥義務人及權利人印章之土地現值申報書(如有代理人應加蓋其印章)。
二、 蓋妥義務人及權利人印章之契稅申報書(如有代理人應加蓋其印章)。
三、 契約書正本(驗畢交還,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或其他印花稅繳納完竣證明文件)。
四、 自行列印之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正本。
五、 各稅欠稅(費)繳款書收據正本。
六、 其他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地字第11104662320號,1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