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3.06.15

修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於76年2月2日訂定發布後,於89年7月5日修正名稱為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迄今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04年1月15日修正發布。茲配合112年2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組成,刪除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增訂專家學者、民間相關團體代表及其條件、比例,定明委員性別比例,並因應實務作業及資訊公開之需求,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第1項授權規定及本規程實際規範內容,爰修正名稱為「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並酌修相關條文簡稱文字。(修正條文第1條、第2條、第13條及第14條)
二、    修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組成,刪除地方公正人士,增訂得遴聘地政、不動產估價、法律、工程與都市計畫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委員及委員性別比例,並增訂議員代表委員於本會評議土地法規定案件時始聘任之等事項。(修正條文第4條)
三、    增訂本會委員組成名單及會議紀錄應公開於網際網路。(修正條文第12條之1)
四、    本次修正施行前已聘任之委員,於修正施行後任期認定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2734號,1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