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3.06.15

增訂並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

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於43年8月26日公布施行後,於66年2月2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迄今歷經二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 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茲為強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地評會)功能、防杜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並精進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登錄制度,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地評會委員組成,規範專家學者、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之條件、比例及委員性別比例,以提升地評會評議功能之專業性、客觀性,使評議結果更具公信力。(修正條文第4條) 
二、    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解約情形納入申報登錄資訊範圍,並將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之定金書面契據納入管理,增訂銷售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轉售該契據及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修正條文第47條之3)
三、    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不得讓與或轉售之限制,其銷售者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例外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及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修正條文第47條之4) 
四、    增訂任何人不得有不動產炒作行為,及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修正條文第47條之5) 
五、    增訂私法人取得供住宅使用房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於一定期限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修正條文第79條之1)
六、    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不實及銷售者違規同意或協助轉售書面契據之罰責。(修正條文第81條之2) 
七、    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違規讓與、轉售,或不動產炒作行為等罰責。(修正條文第81條之3) 
八、    增訂罰鍰應提供民眾檢舉獎金及提撥供執行查核等業務所需經費,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修正條文第81條之4) 
九、    配合實務執行需要,本次修正之條文第4條、第47條之3、第47條之4、第79條之1、第81條之2、第81條之3第1項及第81條之4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87條)


資料來源: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61號,1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