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3.06.15

修正「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103年3月17日發布施行。按規費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規定,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定期檢討規費收費標準之合理性。經檢討本標準,部分項目可依地政機關近年各項作業程序簡化及創新便民服務降低執行成本,惟地籍資料逐步因應電子化趨勢及電子數位化建檔管理,需由電子設備輔助,故成本投入日漸提高,為符合成本所需,爰修正「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人工影印」及「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2項之費額,由每張新臺幣五元,調整至每張新臺幣十元。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