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3.06.15

修正「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發布全文10條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於91年10月23日訂定發布,曾於103年5月8日修正,並修正名稱為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為依規費法第11條定期檢討收費標準,並解決民眾或機關反應土地複丈計費方式未見公平或難與實際作業勞務支出相當問題,與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檢討精進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作業及推動三維地籍建物測繪等目標,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土地複丈費收費項目、費額及附表名稱。(修正第2條附表一)
二、    修正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項目、費額及附表名稱。(修正條文第3條)
三、    定明各級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相關收費基準,以及加倍計收之原則。(修正條文第4條)
四、    新增收費基準減徵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五、    定明複丈或測量成果書圖之工本費。(修正條文第7條) 
六、    定明請求退還已繳規費之已支出費用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8條) 
七、    新增依其他法規辦理複丈或測量收費原則。(修正條文第9條) 
八、    定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0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0117號,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