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罰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健全住宅租賃關係)、第三十四條(業務及責任)及第四十六條(附則)條文。
資料來源: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71號,1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