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99年6月7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107年3月1日。為擴大成果資料供應服務,新增收費項目基準,並檢討免徵及減徵規定,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像片基本圖出圖檔、經建版地形圖出圖檔、航攝影像資料加值型及臺灣通用電子地圖圖磚影像檔等收費項目基準,並整併資料項目。(修正條文第2條附表一至附表四)
二、 增訂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所屬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所屬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及財政部賦稅署,申請業務所需國土測繪成果資料之免徵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三、 定明經內政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免徵或減徵規費。(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4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10267000號,1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