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3.06.15

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原為行政院地政署於33年2月12日訂定發布,名稱為地籍測量規則,後經內政部於64年5月26日修正名稱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共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06年1月9日。為精進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作業,推動三維地籍建物測繪,檢討辦理地籍調查相關規定與配合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檢討修正,並使地籍測量相關規定與時俱進,符合實務執行需求,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圖根點配布原則。(修正條文第53條)
二、    修正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成果錯誤及更正通知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第83條、第169條、第199條及第201條之3)
三、    新增位置勘查之土地複丈申請項目及其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204條及第221條之1)
四、    檢討土地複丈與建築改良物測量申請規定及應檢附文件,並新增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申請案件規定。(修正條文第205條、第207條、第225條、第229條、第260條至第261條之1及第279條)
五、    配合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檢討,刪除現行條文第217條及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09條、第210條及第268條)
六、    修正申請土地複丈案件應指定鑑界界址、再鑑界後仍有異議之處理機制,及登記機關辦理案件處理期限、通知補正、受囑託案件成果、更正及地建號分號管理等規定。(修正條文第211條、第212條、第216條、第220條至第222條、第231條至第234條、第237條之1及第289條) 
七、    修正退還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請求權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214條及第266條)
八、    明確界定陽臺項目以避免認定疑義,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73條)
九、    精進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作業,關於建物位置圖轉繪應依據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註明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辦理;又為推動三維地籍建物,轉繪作業除以電腦繪圖外,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辦理。(修正條文第282條之1至第282條之3)
十、    檢討建物複丈相關作業規定,並定明應以電腦繪圖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292條至第294條及第296條)
十一、    定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300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0118號,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