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二五OO九六一二號函核定。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修正規定 貳、不得記載事項 十、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118852號,1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