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四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共十三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714號,1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