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3.09.26

公告「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總說明

茲配合總統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九一六一號令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 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為落實上開但書規定,爰訂定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其要點如下:

一、私法人屬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公(國)營事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一點)

二、私法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 資產管理公司,買受供住宅使用房屋,免經許可。(第二點)

三、私法人為不動產經紀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三點)

四、私法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四點)

五、私法人實施或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計畫,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五點)

六、私法人與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而買受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六點)

七、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係依文化資產保護法指定或登錄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免經許可。(第七點)

八、私法人依法律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八點)

九、私法人因參與法院拍賣,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九點)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20263769 號,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