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3.10.04

修正「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修正「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如下: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一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20264903 號,11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