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3.10.04

訂定「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訂定「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 項但書後段規定訂定之,共三點。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20263736 號,11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