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3.10.26

核釋「土地稅法」第28條有關自益信託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規定

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委託人(同受益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依規定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為合併後存續公司時,如該 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1項序文規定,其依法應由該消滅公司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記存;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依「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辦理。 
二、廢止本部100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000314990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17470號,112年10月16日 】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財政部令:核釋「土地稅法」第28條有關自益信託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規定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