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25)日媒體報導專家學者投書,認為國土計畫應全面編定使用地、使用地不應虛級化,否則將造成土地使用管制難以執行一節,營建署強調,國土計畫法已明定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進行管制,既有區域計畫已編定之各類使用地,將透過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予以銜接,保障民眾合法權利。
現行區域計畫使用地編定類別可適當銜接國土功能分區及容許使用項目
營建署表示,國土計畫法第21條明定國土功能分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因此國土計畫依照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訂定容許使用項目。而且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過程,已將現行區域計畫法使用地編定類別納入考量,未來依照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即可判斷土地使用管制方式。除了國土功能分區外,目前研訂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亦已同時考量區域計畫法使用地編定類別,適當銜接到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容許使用項目,保障民眾合法權利。
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來亦可比照都市計畫,透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研擬符合實際需求的空間發展計畫,引導土地使用。
比照過去地目等則廢止經驗,逐步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制度
針對現行區域計畫法已經編定之各類使用地,為了保障民眾既有合法權利,營建署已經在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納入「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使用地」,參考過去地目等則廢止之經驗及作法,於法令轉換過渡期間仍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減少制度銜接衝擊,且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使用地類別仍將保留於土地登記簿,民眾並不會無所適從。
又針對國土計畫使用地管制方式,將可能影響其他部會法令部分,營建署已盤點相關目的事業法令修正建議,並已函送有關機關評估研議中,後續將比照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經驗,會商有關機關啟動法令修正作業,讓法令制度順利銜接。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訂定中,將參考各界意見檢討
營建署強調,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目前正會同有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訂中,就各界所提意見,該署均將審慎錄案納入參考,俾制度周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