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學界連署發起「能源公正轉型聲明連署」,訴求綠能發展區位應有計畫指導,建立明確劃設原則及總量管理機制,並落實資訊公開及社會參與。營建署表示,再生能源是我國能源轉型重點方向,國土計畫將依據能源主管機關所提綠能發展政策,綜合考量能源及農業部門發展需求,進行跨領域討論,研訂綠能發展區之區位選址條件及總量,並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空間發展計畫,不會因此忽視生態環境、農漁產業及城鄉生活品質的重要性,以期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配合能源政策,營建署已研擬綠能發展區之區位選址條件
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分別於107年及110年公告實施,當時能源發展目標係以2025年太陽光電設置目標20GW,據以於各級國土計畫指認優先發展區位,包含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土地等。嗣為回應全球倡議2050淨零排放目標,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年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其中太陽光電設置目標2025年提升至31GW,2050則預定達到40~80GW。
營建署表示,因時空環境業已不同,各級國土計畫確實應予檢討,並應提出空間規劃具體因應措施,因此,該署已研議綠能發展區之區位選址條件,包含排除環境敏感地區、農業經營專區、養殖漁業生產專區等重要生態或生產區位,並框選符合國土計畫指導或屬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提出低地力農地及漁電共生專區(非養殖漁業生產區,且屬先行區或優先區)等地區,作為建議優先設置之初選區位,近日將召集相關專家學者討論,後續並將會商經濟部能源局等有關單位,確認綠能發展總量;營建署將儘速提報內政部國土審議會討論後,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刻正辦理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一併研議處理,後續並將納入各級國土計畫通盤檢討,以達計畫引導合理土地使用目標。
國土計畫落實社會公開及社會參與
在國土計畫架構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一鄉(鎮、市、區)進行居住、產業、公共設施、運輸、景觀等整體性空間規劃,後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評估將能源發展議題將一併納入處理,以提出符合地方發展及保育需求之空間發展計畫。除國土計畫法第12條明定各級國土計畫應納入民眾參與程序外,因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採「參與式規劃」,即由當地社區居民共同參與規劃,於擬定計畫過程會透過在地工作坊及權益關係人訪談等形式,充分了解地方需求,回歸地方條件適宜性及尊重地方居民意願,朝向與鄉村聚落共榮發展之設計,此與專家學者呼籲應落實社會公開及社會參與方向一致。
專區擇定仍需跨域協商,並重視環境與社會共榮
綠能發展區政策核心精神,在於適宜設置光電之土地,配套訂定簡便快速申請機制。營建署刻正研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針對光電設施管制方式將延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修正草案,使專區得適用簡化申請機制。營建署表示,能源發展、農漁業發展、城鄉發展均是我國重要的一環,相較於程序簡化,綠能發展區的區位選擇、規劃、管理及相關配套措施更為重要,包含訂定專區管理機制、納入監測系統、確保農漁民權益以及納入土地恢復計畫等也應逐步到位,綠能發展區是國家重大政策,需要能源、農業、城鄉發展等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共同研討決定,讓臺灣可以永續發展。
資料來源: 國土管理署 國土計畫組 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