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3.11.14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有關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一、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依所得 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計算同條第3項各款持有期間及同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 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前點所稱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指該房地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或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之情形。

三、第1點個人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以同點規定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112年11月2日】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有關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