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3.11.14

訂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逕予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之執行方式,自112年10月6日生效

訂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逕予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補 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下稱原保地)之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之執行方式。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產管字第11200339510號,112年10月25日 】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財政部令:訂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逕予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之執行方式,自112年10月6日生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