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66241號,112年11月8日 】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內政部令: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