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會銜經濟部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
為利實務運作及落實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精神,現行特定水土保持區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者,其開發利用之認定方式,應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本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將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對象,適用於各類型特定水土保持區。
【資料來源: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21866494號,112年12月20日 】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農業部公告:預告「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