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第三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全國性地政財團法人適用前開規定所稱之一定金額,爰擬具「全國性地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草案。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8089號,113年1月10日】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內政部公告:預告「全國性地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草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