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政機關受理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其登記原因、登記之申請、原因發生日期及應附文件如下:
(一)登記原因:所有權移轉者,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他項權利移轉者,以「讓與」為登記原因。
(二)登記之申請:申請書應填明權利人及義務人資料,並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單獨申請登記。
(三)原因發生日期:交通部產權移轉函發文日。
(四)應附文件:
二、是類案件依財政部上開函規定,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並免辦理土地稅及房屋稅查欠。另申請登記時,免記明或切結出租情形及優先購買權等事項。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82981號,113年1月9日】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新訊 (moi.gov.tw)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內政部令:核釋「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有關登記機關辦理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不動產權利變更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登記事宜,自即日生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