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01.30

修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內政部、財政部及經濟部依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會銜訂定,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第四條條文。鑑於行政院分別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百十一年六月核定林口新市鎮及高雄新市鎮第二期(橋頭科學園區)發展產業稅捐減免獎勵優惠適用範圍,因應近年國際產業局勢變化,並為達到促進新市鎮土地開發及增加產業進駐誘因之目標,依新市鎮產業引進需求及參酌其他稅捐減免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投資總額及開始營運時點之認定,並增訂投資計畫購置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修正適用稅捐減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增訂提出投資計畫及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申請期限,與修正投資計畫內容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四、 修正稅捐減免抵減率為投資總額百分之十五。(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 修正免申請變更核定投資計畫之情形,並增訂核定投資計畫、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及變更核定投資計畫時,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 修正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或建築物之購置時程,以及增訂建築物認列範圍。(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 修正申請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檢附文件,並增訂應填報或檢附資料有缺漏,經通知屆期未補正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 增訂應補繳及免補繳已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 修正申請投資抵減資料有虛報情事之法令適用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 刪除重購土地之稅冊人工註記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附修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台內國字第1120832843號;台財稅字第11204699520號;經產字第11251043930號,112年1月26日 】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令:修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