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01.30

修正「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3點、第38點規定,除第23點自112年12月8日生效外,自113年2月1日生效

修正「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二十三點(申請人向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租屋服務事業申請承租住宅應備文件)、第三十八點(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申請及應備文件),除第二十三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八日生效外,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二十三點、第三十八點,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00085號,112年1月24日 】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內政部令:修正「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3點、第38點規定,除第23點自112年12月8日生效外,自113年2月1日生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