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符合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惟近年新聞媒體揭露多起建築物室內裝修履約爭議事件,鑒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具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應記載事項計三十二點,不得記載事項計六點,其要點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定明當事人基本資料。(第一點)
(二)定明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七日。(第二點)
(三)定明受委託設計、工程案名稱及地點。(第三點)
(四)確認受委託設計面積及設計完成後之施工工程範圍。(第四點)
(五)定明甲方應協力之事項及乙方之義務。(第五點、第六點)
(六)定明相關費用之計算方式。(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
(七)定明甲方付款方式。(第十點)
(八)定明契約期間計算方式。(第十一點)
(九)定明設計工程變更、工期展延之規定。(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十)定明雙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第三人。(第十四點)
(十一)定明甲、乙方應負責之事項。(第十五點)
(十二)訂定工程驗收辦理方式之確認規定。(第十六點)
(十三)定明甲方提前使用之驗收、請款規定及責任。(第十七點)
(十四)定明違約、契約解除、終止契約等相關規定。(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二點)
(十五)定明契約終止之義務。(第二十三點)
(十六)材料所有權歸屬及保固期限之規定。(第二十四點、第二十五點)
(十七)通知送達之規定。(第二十六點)
(十八)定明有關爭議處理、消費者資訊之利用、保密協議、著作權歸屬、附件效力及未盡事宜之相關規定。(第二十七點至第三十二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第一點)
(二)不得記載甲方須繳回契約書。(第二點)
(三)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乙方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第三點)
(四)不得記載設計圖說僅供參考。(第四點)
(五)不得記載不予繳交稅賦及不得記載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第五點、第六點)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20833843號,113年1月31日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