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獎勵有機栽培植樹保林農地停耕執行注意事項」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獎勵有機栽培植樹保林農地停耕執行注意事項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民眾請領植樹保林獎勵金時,應認定其申請之土地是否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植生之樹種應符合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基準表」;既有原生樹種則以天然平均分佈。
(二)除植病、枯死或因森林火災等因素需砍伐樹木外,不得有任意砍伐樹木之情事。
(三)未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無造林以外之使用。
前項認定,鄉(鎮、市、區)公所必要時得商請林業或農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11306012300號,113年2月2日 】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經濟部水利署令:修正「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獎勵有機栽培植樹保林農地停耕執行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