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繳還撥交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依本要點撥交運用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統籌辦理水資源保育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於次年四月底前依水資源保育計畫提報分類表提出水資源保育計畫,計畫書內容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撰擬,送本部水利署審查後,轉陳本部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備查。青潭水質水量保護區繳還之經費,由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邀集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以及該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研商後,依前項規定提出水資源保育計畫。
【資料來源: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360002740號,113年2月16日 】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經濟部令:修正「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繳還撥交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