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一百十二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五、地政士:百分之三十。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61691號,113年2月16日 】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財政部令:訂定「一百十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自即日生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