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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預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草案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草案)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所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認定方式如下:

以各直轄市或縣(市)轄內前一期房屋稅定期開徵,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僅持有1戶房屋,且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前段規定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規定要件者,按其自住應稅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直轄市、新竹縣(市)取第1%戶、其他縣市取第0.3%戶(均取整數,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房屋,低於該房屋現值之最大值為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4523160號,113年2月16日】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財政部公告:預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草案 (nat.gov.tw)